关于公开征求《禹会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禹会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禹会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企业和居民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发送至bbyh315zcg@163.com,

2.邮寄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路319号禹会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211办公室,收件人凌女士,联系电话0552-4039310.

3.线上反馈,通过禹会区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3425日。

附件:1.起草说明

      2.禹会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5日                       

                    

附件1:

关于《禹会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是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强市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我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需要。2022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实施细则(市场监管局部分)的通知》,经开、淮上等县区都先后出台了本县区知识产权资助奖补政策。去年以来,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工作开展落后,急需出台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激励政策,以此来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促进高价值专利成果的产出和转化。

二、起草依据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蚌埠市市场监管局 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实施细则(市场监管局部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奖补办法实施单位和资金保障。

(二)明确奖补对象和标准。

(三)明确申报审批流程、所需材料。

附件2:

禹会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提升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全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参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辖区内企业、个人申请注册成功的注册商标奖补300元/件。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奖补2500元/件。

第五条鼓励企业申报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对当年获得商标品牌示范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考核或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申报及知识产权贯标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对未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及限额之外的不予奖补支持。

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且申报前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每年由区市场监管局在区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要求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当年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条件:

(一)注册、纳税、统计均在禹会辖区内的市场主体;

(二)申请地址在禹会区的个人;

(三)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未存在信用监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未有严重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记录的;

(五)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未存在严重违反知识产权、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合给予奖励资助行为的。

第八条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项目合规性、奖补数额等进行审核。

申报主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识产权政策奖补申请表;

(二)有效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获奖证书、资质证书、专利授权证书、相关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区市场监管局受理、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针对当年有失信、侵权行为、存在安全、环保等一票否决事项、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以及过度申报的企业所申报项目,可予以否决。

第十一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重复申领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已经拨付的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关于扶持资金的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补项目自印发当年起实施,暂定一年。原有关知识产权奖补条款自行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和区出台新规定的,如有冲突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