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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问题

时间:2023-11-09 18:00 来源:禹会区人民政府
信件编号: 20231108001 来信时间: 2023-11-08
信件类型: 我要咨询 姓名: *****
内容: 蚌埠市马城镇旺盛养殖有限公司2018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现在需要重新办理。现查阅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网站针对办理该证的受理条件如下: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⑦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请问,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需要达到上面要求的这个受理条件才能申请?
回复单位:

禹会区人民政府 2023-11-09

答复情况: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关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问题,经咨询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的受理要求,已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网站上予以公示,请按照相关条件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前来办理。贵单位所处地址为我区限养区范围,在申请办理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局需实地进行考察评估,最终确定贵单位是否可以申领最新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如有其他疑问,请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联系。联系电话:0552-3070918。感谢您对我区畜牧相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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