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关于对《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收费管理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3-11-29 00:002023-12-29 23:59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为巩固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文件,区城市管理局与区财政局联合起草了《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收费管理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为期30天,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话反馈至禹会区城市管理局:0552-4021068;

二、公众可通过禹会区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附件1: 关于《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收费管理方案(暂行)》的起草说明 

附件2 :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收费管理方案(暂行)(征求意见稿)

 

                          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关于《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收费管理方案(暂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巩固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提高居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水平,打造舒适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三、主要内容

坚持建立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目标,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乡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以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项目中标和实施单位为收费主体。由中标和实施单位委托各乡镇村负责代收,中标和实施单位提供收费票据。参照本市其他县区和其他省市收费标准和现禹会区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企业测算人均服务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每人1元/月的标准收取,其他经营户、企事业等单位的收费由各乡镇结合实际进行收取。对向民政等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群体予以免收。


 

附件2:

 

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收费管理方案(暂行)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2018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进一步提高居民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水平,打造舒适宜居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垃圾治理收费实施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农村垃圾治理收费范围:全区各乡镇所有农村垃圾治理服务受益对象,由各乡镇确定具体收费范围和对象。

三、农村垃圾治理收费实施主体: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项目中标和实施单位为收费主体。由中标和实施单位委托各乡镇村负责代收,中标和实施单位提供收费票据。如原禹会区农村垃圾治理项目中标和实施单位服务终止,由新中标和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接替执行。

四、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每人1元/月的标准收取,其他经营户、企事业等单位的收费由各乡镇结合实际进行收取。

五、减免政策:对向民政等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群体,凭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取本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免收。

六、票据管理:中标和实施单位负责做好收费收据的及时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及时领取和使用管理工作。

七、费用结算:各乡镇要及时把收取上来的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缴纳到中标和实施单位账户上,每季度和中标和实施单位进行一次结账,做好本乡镇收费结算和票据核实交接工作。

八、资金管理:各乡镇代收的农村垃圾治理费用,直接冲抵中标和实施单位当年的运行服务费用。由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各乡镇收缴情况和中标和实施单位进行结算。

九、奖励办法:区财政局根据区城管局和中标和实施单位出具的各乡镇缴费证明,按照金额对等的方式和各乡镇的申请奖励报告及时奖励给乡镇,从区财政农村垃圾治理预算中列支。

十、奖励款的使用办法:区财政奖励给各乡镇的农村垃圾治理费用,可以用于乡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工作经费。

十一、本方案由区城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 *联系方式:

  • *您的意见:

  • *验证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