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31207002 | 来信时间: | 2023-12-07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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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张**** |
内容: | 新入职人员的试用期长短如何限定? | ||
回复单位: |
禹会区人民政府 2023-12-07 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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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情况: |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