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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公众】关于《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征集

征集时间:2024-02-26 00:002024-03-27 16:17 征集状态: 已截止 来源:禹会区民政局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禹会区民政局草拟《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于2024年2月26开始向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欢迎各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参与决策,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3月27通过禹会区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将意见建议以纸质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纸质或电子版均需签字或盖章)反馈至区民政局(地址:禹会区涂山路335号1007室),电子版发送:1069651281@qq.com,如不按时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方式:0552-4957826。

 

                                                                  2024年2月26日

附件1

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近期安徽省民政厅、蚌埠市民政局对临时救助的总体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程序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我局经对上级文件认真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更新完善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关于印发<蚌埠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蚌民202416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该细则。

三、起草过程

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临时救助工作细则的规范和完善,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相关标准、程序、要求,于35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形成《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不予以救助情形、监督和保障等主要内容。根据上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标准、职责,规范流程本细则的内容完善主要在于:一是推行非户籍地人员遇困临时救助,逐步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发展要求,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外来遇困人员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街、社区中心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增设了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救助的衔接条款。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三是修改了临时救助金额限制。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对特殊情况以及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取消了“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的规定。



附件2

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禹会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完善分层分类的临时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兜底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家庭或个人,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二、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1.一类情形:近期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二类情形: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一类情形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监测对象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置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家庭或个人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

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2-10倍的基本生活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一次性给予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 2-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  

(三)特殊对象临时救助标准

对特殊困难对象,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乡镇(街道)审核上报区民政局,经“一事一议”研究后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予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0倍以上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救助

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2-5倍的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确认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定期抽查督导。救助金额在当期城市月低保标准6倍-20000元的临时救助,区民政局通过“一事一议”审核确认。

(四)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当月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救助程序

落实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发展要求,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个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民政站所提出救助申请,各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受理审核,区民政局确认。

(一)申请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各乡镇民政站所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发现并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以及蚌埠市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区民政局向户籍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特殊紧急情况下,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可先行给予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确认材料。

(三)办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各乡镇(街道)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镇(街道)自受理申请起 2 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局确认。

民政局应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反馈各乡镇(街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各乡镇(街道)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乡镇(街道)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及遭遇困难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不予救助情形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不配合审核确认管理机关调查,不说明致贫致困原因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员及其他受助情况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五)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监督和保障

(一)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二)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站所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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