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我办参照《蚌埠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对原《蚌埠市禹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蚌埠市禹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广大企业和居民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发送至 aq340304@163.com 。
2.邮寄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禹会区应急管理局4楼421办公室,收件人曹佳东,联系电话0552-4958187。
3.线上反馈,通过禹会区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4月30日-5月30日,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
附件:1.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2.《蚌埠市禹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鉴于近年来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和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繁发生,防汛抗旱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为了确保在应对自然灾害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对现行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目的
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提高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预案与实际情况相符,能够指导各级各部门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三、修订内容
一是组织机构与职责调整。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对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进行了调整,明确各部门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
二是预警与响应机制完善。明确把气象预警纳入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强化气象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切实提升暴雨、台风、强对流天气等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三是应急响应行动措施细化。针对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物资调配等方面,提高了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修订后亮点
一是增强了预案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防汛抗旱需求,使预案更加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灾害应对。
二是强化了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通过优化组织机构和职责调整,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了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快速应对灾害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提升了应急处置能力和效率。通过细化应急处置措施和完善响应机制,提高了各级各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和效率,能够更有效地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
附件2.
蚌埠市禹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1
1.1指导思想.......................................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工作原则.......................................2
2 组织指挥体系...................................2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2
2.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7
2.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8
2.4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12
2.5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12
2.6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12
2.7工作组、专家组................................13
2.8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13
3 应急准备......................................13
3.1责任落实......................................13
3.2预案准备......................................13
3.3工程准备......................................14
3.4物资准备......................................14
3.5队伍准备......................................15
3.6培训演练......................................16
3.7信息化支撑....................................17
3.8宣传教育......................................17
3.9防汛抗旱检查..................................17
4 监测预报预警..................................17
4.1监测预报......................................17
4.2预警发布......................................18
4.3预警响应......................................20
5 应急响应......................................24
5.1四级应急响应..................................24
5.2三级应急响应..................................26
5.3二级应急响应..................................28
5.4一级应急响应..................................30
5.5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33
5.6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38
5.7社会动员......................................39
5.8信息报送与发布................................40
5.9应急终止......................................42
6 应急保障......................................42
6.1资金保障......................................42
6.2通信保障......................................42
6.3交通保障......................................43
6.4供电保障......................................43
6.5治安保障......................................44
7 后期处置......................................44
7.1善后工作......................................44
7.2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45
8 附则..........................................46
8.1名词术语解释..................................46
8.2预案管理与更新................................48
8.3奖励与责任....................................49
8.4预案解释部门..................................49
8.5预案实施时间..................................49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现代化美好蚌埠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淮河防御洪水方案》《淮河洪水调度方案》《蚌埠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蚌埠市禹会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气象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蚌埠市禹会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对,城区内涝灾害按照《蚌埠市禹会区城区防汛排涝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对。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区管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4)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指挥长,各分管区委常委及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外事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环卫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三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涂山风景区、大洪山建设管委会及各乡镇(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组织部 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纪律情况。
2.区委宣传部 负责把控全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指导主管部门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各责任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协调配合市直部门做好粮、油储备、轮换和应急供应工作。协调做好能源和用电指标分配工作。
4.区教育局 负责学校防汛工作,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工作以及对周边围墙进行排查,积极与周边单位联系协调安排好学校防汛抢险工作。及时做好紧急情况下学校师生疏散、转移、安置。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确保学校财产不受损失,师生无伤亡。组织损毁校舍的修复和重建等工作。
5.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协调市电信、移动、联通、铁塔运营商保障应急通信网络畅通。协调做好区赋予的抢险救灾通信支援保障任务。
6.区民政局 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7.区司法局 负责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8.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区防指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范及应急处置的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临时用地问题。
10.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提出环境保护意见。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区政府、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11.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城市防汛排涝。组织、指导城区防汛排涝工作,做好区管道路、防汛排涝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配合中环水务有限公司做好城市洪水安全相关工作。负责区管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辖区公路建设,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配合市交通局做好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协调市海事局加强汛期水上运输船只管理。负责城区公共人防工程防洪安全。负责组织城管执法人员参与应急抢险工作,并配合各乡镇、街道,依照《防洪法》于汛前对河道内非法采沙、乱建码头、违章搭建、随意堆放物资等进行清理,并对市区出水口,影响排水阻水的堆放搭建进行依法拆除。负责辖区道路窨井口杂物清理,清扫道路积水,保证最短时间内排除积水。
1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负责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区管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区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物资储备及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全区做好水利设施安全运行工作;督促做好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
13.区商务和外事局 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负责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4.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负责协调监督A级以上景点和星级旅游饭店的管理,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16.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为区政府、区防指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当好参谋。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安置、生活安排,及时做好核灾救灾和发放救灾物资,接受救灾捐赠,指导灾后重建工作。
17.区人武部 根据汛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和物资等紧急任务。
18.区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19.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城区排涝和协助区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等工作。
20.交警三大队 负责辖区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必要时对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21.各乡镇、街道 负责本辖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负责组建基本防汛应急抢险队参加抗洪抢险。做好辖区堤坝防守,确保堤防安全。按照防汛需要和区防指下达的防汛物资储备任务筹备物资。根据水情做好辖区内低洼地带群众和财产的转移工作,确保无人员伤亡。
22.涂山风景区管委会、大洪山建设管委会 负责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发生山体滑坡、坍塌和泥石流。对危险山体、险坡、险段设立维护警戒标志,巡查预判预警,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为区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为:
(1)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市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6)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
区防办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兼任。
2.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专项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区防指,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相关单位主要、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汛旱情发展情况,区防指可适时调整相关专项工作组及其职责。
2.3.1 综合组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职责:负责起草各种文件、材料及会务,完成文件、材料审查和送交领导审定工作;提供各地气象信息及雨情情况,预测近期天气趋势;加强观测主要河道、闸、库的水位、流量,预测河道、水库的水位流量及变化趋势;及时收集、统计因灾需社会救助情况;及时收集、统计全区水旱灾害发生及发展情况;及时收集、统计全区厂矿企业受灾情况;及时收集、统计全区农业受灾情况;及时收集、统计全区道路交通受灾情况;掌握各类水利工程运行状况,及时收集、统计险工险段发生及发展情况、破圩情况、水利工程水毁情况,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提供全区灾情信息和参与应急救援等有关情况,负责各级防指文件收发与保管;负责区防指工作人员生活保障。
2.3.2 会商调度组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水利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
工作职责:对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进行实时会商,指导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调度;执行区政府批准的防汛抗旱预案,根据汛情旱情响应级别适度超前预警;针对强台风、强降雨、严重汛情、行蓄洪区启用、水库堤防出现重大险情等情况,及时召开会商会,并将会商结果及时呈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跟踪区防指决策执行中和执行后情况、执行效果,并对其作出评价,并向区防指作出报告。
2.3.3 保障组
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外事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工作职责: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区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对被征用的社会物资和运输车辆进行事后经费保障,对应急购买物资和工作经费进行经费保障;负责为现场抢险人员组织提供食品和饮水;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采购、储备,落实抢险物资社会号料;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调拔;负责防汛抗旱车船的征用、调度,保障市防指工作用车,及时维修抢险必经道路;负责加强交通巡逻管控力度,确保防汛抗旱车船安全通行;负责防汛抗旱通信、网络保障和电力保障。
2.3.4 生产救灾组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民政局。
工作职责: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全区洪涝干旱灾害的救灾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根据区防指指令,负责防汛阶段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发放生产物资,开展社会救助有关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情况,为农业生产提供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的生产自救等工作;负责掌握工业洪涝情况,为工业企业生产提供救灾指导服务,组织指导工业企业生产自救等工作;负责洪涝旱地区保险及灾害发生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2.3.5 卫生防疫组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提供灾情有关信息,并对洪涝灾害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物资,进行救助。
2.3.6 抢险救援组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工作职责:根据区防指指令,组织工程抢险专业队伍进行工程抢险,申请调动解放军部队投入抢险;对接各地申请调动部队、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的有关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安排人员参加防汛抢险。
2.3.7 技术指导组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职责:对防汛抢险技术总负责,对报市防指的险工隐患的登记、排除、消号建档管理;负责向险工险段派出技术指导专家,及时提出抢险方案,做好险情处置工作。
2.3.8 宣传报道组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职责: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发布防指汛旱情通报,公布重要河道、水库水位信息及灾害发生、发展情况;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作为,宣传先进事迹。
2.3.9 治安管理组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
工作职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2.3.10 纪律监督组
成员单位: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委组织部、区委督查考核办公室。
工作职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区防指命令情况、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防汛抗旱物资、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对相关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
2.4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
2.5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防汛抗旱任务的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2.6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7 工作组、专家组
2.7.1 工作组
区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7.2 专家组
区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8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共享相关职能部门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及时与市水利部门协调做好水情预报工作,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防洪会商,区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堤防、水库、泵站、涵闸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1.1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堤防、水库、行蓄洪区、城市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人。
3.1.3 对水库下游、行洪通道、圩口、行蓄洪区、低洼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格,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预案准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 各级防办负责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突发重大险情应急抢险预案。
3.2.2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修订完善河湖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
3.2.3 行蓄洪区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拟订,由区级人民政府或防指组织审批。
3.2.4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修订完善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5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3.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水利、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3.5.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统一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汛抗旱队伍,提高队伍管理调动信息化水平。
3.5.2 加强军地联动,针对重点区域、重要堤段预置任务部队;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
3.5.3 应急部门依托建筑施工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组建本系统内专业队伍,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加强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乡镇(街道)级不少于50人,村(社区)级不少于15人。
3.5.5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巡堤查险任务,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群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组建巡堤查险队伍,并进行登记造册。堤防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堤防所在行政区域,并结合堤防防洪保护受益范围,划分巡堤查险任务和区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堤防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确定。
3.5.6 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加强防汛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鼓励依法有序参与抗洪抢险。
3.5.7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组织编写培训教材、课件、视听资料,加强培训师资、机构培育,提高培训规范化水平。区级负责乡村级防汛抗旱负责人、基层应急队伍、巡堤查险人员等的培训。
3.6.2 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 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各级防办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防汛抗旱检查
各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接市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宣传工作,负责水情(河湖洪水)、旱情监测、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发布
4.2.1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市气象部门暴雨、台风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水情(河湖洪水)、旱情、农田涝渍预警发布,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
4.2.2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或基层组织发布预警。乡镇、街道或基层组织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
4.2.7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8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视情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街道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防办根据市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建筑施工场所等工程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指导各乡镇、街道物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防洪排涝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穿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市政设施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及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区委宣传部协调主流媒体,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照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做好高等级预警下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
4.3.2 当发布河湖洪水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街道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湖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险情抢护。
(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督促指导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公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公路通阻、航道通航预警信息,保障公路通行,加强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公路抢修准备。
(5)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河湖、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按照规定做好行蓄洪区运用准备;及时开机排涝。
4.3.3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乡镇、街道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积极对接市气象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发展趋势,了解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并及时通报至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3)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建筑施工场所、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城市地下空间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渡口、在航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城管系统所属道路、桥梁、照明、防汛排涝等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牌等安全管理与检查,防止风雨天气造成伤人、伤物事件;指导做好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场站安全相关工作。
(7)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督促指导做好作业渔船管理、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河湖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相关地区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导做好乡村群众安全饮水工作。
(3)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指导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做好农业抗旱工作。
(4)区环境生态分局加强水质监测,加强对排污企业及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达标排放和排污总量控制,防止水环境恶化,保证抗旱用水水质。
(5)区发展和改革委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应急用水储备,稳定市场,防止抢购商品、哄抬物价,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6)各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闸、中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6.1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区产生影响;
(6)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我区部分地区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两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
(8)全区出现1.4万亩以上在田农作物轻度干旱,并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9)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级响应;
(10)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决定。
5.1.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办负责同志委托,可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区防办实行 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办派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副科级以上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区级专家组。
(4)相关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办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措施或组织抗旱。
(5)当地防指应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强蓄水管理。发动群众疏通沟渠,及时开动固定泵站、架设临时抽水泵站抢提外水,利用机井、小口井,开展抗旱浇灌。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同时,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抗旱急需,并做好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工作。
(6)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三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境内淮河干流吴家渡或五河一个控制站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闸、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8.3万亩的洪涝灾害;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市产生较重影响;
(6)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我区部分地区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7)两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
(8)全区出现1.4万亩以上在田农作物中度干旱,并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9)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三级响应;
(10)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三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应急的区防指副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分管应急的区防指副指挥长决定。
5.2.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副指挥长委托,可由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会商。
(2)区防办实行 24小时应急值守,必要时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办派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科级以上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由县级负责同志带队。根据需要,派出区级专家组。
(4)有关单位做好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区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备勤。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区防指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6)相关乡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7)在四级抗旱响应的基础上,制定用水户用水、节约计划,对现有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强化人工增雨作业。下派技术服务工作组指导农业抗旱,组织抗旱服务队开展抗旱浇灌服务。做好启用天河应急水源的准备工作。
(8)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大洪水,或境内淮河干流吴家渡及五河两个控制站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一般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5)两个及以上县、区域发生严重干旱;
(6)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我区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7)全区出现1.4万亩以上在在田农作物严重干旱,并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8)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级响应;
(9)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二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应急的区防指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
5.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分管应急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参加,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分管应急的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区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必要时区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市防指,实行 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区防指派出由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正科级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据需要,派出区级专家组,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区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必要时,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区防指定期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区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在三级抗旱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开展架设临时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和人工增雨作业。严格控制河湖库蓄水位,适时启动各项应急调水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节水措施,严格控制一般工业企业用水,对生活用水适时采取限额或定量、定时段供应。将人畜饮水解困放在工作首要位置,发动各类抗旱服务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开展抗旱服务,并对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临时人工送水。
(9)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8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每周一、周四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4 一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应急响应:
(1)淮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境内淮河干流吴家渡或五河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淮北大堤、城市沿淮防洪堤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12.2万亩的洪涝灾害;
(5)两个及以上县、区发生特大干旱;
(6)全区出现1.4万亩以上在田农作物特大干旱,并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7)市防指启动涉及我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一级响应;
(8)其他需要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的情况。
区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分管应急的区防指副指挥长审核后,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参加,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需要参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响应期间,根据汛(旱)情发展变化,受区防指指挥长委托,可由分管应急的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2)区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区防指指挥长或分管应急的区防指副指挥长到区防指调度指挥;区防指专项工作组进驻区防指,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3)区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区防办按照防汛抗旱责任分工提请区政府领导带队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统一安排区领导分片督查指导。根据需要,派出区级专家组,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地区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关单位做好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区级相关抢险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备勤,防汛物资和队伍前置到防洪重点地区。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全力做好有关工作。
(6)区防指在区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区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启动防汛抗旱一级应急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在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守;按照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
(8)在采取二级抗旱响应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各项应急措施,把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所有提水设施,抓住时机,抢提外水。适时启动应急调水方案,启用城市应急地下水井向周边市民供水。在确保居民用水的前提下,努力保障关系国计民生或效益高的企业用水。动员抗旱服务组织、社会力量,协调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送水。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大旱期间水质满足城镇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
(9)区防汛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前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区抗旱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将工作情况报区防办。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 河湖洪水
(1)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相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在实施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行蓄洪区启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行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破堤准备。当河湖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按照《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要上足防汛民工,进行巡堤查险和防守。
注:防汛民工(含企业、农场职工)分三线:一线民工每公里10—20人;二线民工每公里20—30人;三线民工每公里30—50人。预报要达到警戒水位时,一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预报要达到警戒水位以上1米时,二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预报要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较大险情时,三线民工需做好一切准备,待命上堤。
5.5.2 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区内涝灾害时,城区防汛排涝指挥部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区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5.4 干旱灾害
(1)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根据水源状况,制定用水计划,强化统一调度,统筹安排河湖库等可控地表水,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必要时,区防指根据现有水量,划出农业灌溉的弃保范围;严格执行防污调度规定,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的下降。
(2)受旱地区政府、防指适时启动抗旱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抗旱工作。发动群众,及时开展引水、输水渠道整治,确保水路畅通;开动固定泵站、架设临时抽水泵站,抓住时机,抢提外水,利用好机井、小口井,积极开展抗旱浇灌;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发动社会力量,架机翻水,开展应急洗井、打井工作。特别是在夏插夏种、秋种期间,坚决克服靠天等雨思想,主动开展抗旱造墒、抗旱抢种、抗旱保苗行动。
(3)各级财政加大抗旱投入力度,保障抗旱急需。区防指视情请求区政府从区长预备费中安排抗旱资金,并向上级申请特大抗旱经费。区发改委等部门全力保障抗旱用电、用油需要。
(4)农业农村部门适时开展技术指导工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加大改种补种、结构调整力度。对无水源、无抗旱设施的水利死角地区和无水栽插、旱死田块,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及时改种耐旱作物。
(5)加强与市气象部门沟通,做好预测预报。视情申请启动人工增雨应急方案,跟踪天气变化,捕捉时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6)采取切实有效的节水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挖掘城市节水潜力。对居民生活用水适时采取限额或定量、定时段供应。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洗车、洗浴、绿化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
(7)全力做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充分发挥近年来新建或扩建的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的作用。动员各类抗旱服务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出动流动机械翻水,掏深井、打新井。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进行人工送水。必要时,区防指协调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送水。
(8)适时启动应急调水供水方案。停止沿淮河、天河等农用泵站的农业灌溉用水;向市防指申请启动五河、新集翻水站应急调水方案,翻水流量不小于 30m/s,同时,在新胡洼闸架设二级临时泵站以 20m/s向蚌埠闸上翻水,以便蚌埠闸上水源能够满足城区生活与工业供水需求;适时启用城市应急地下水水井,向周边群众提供生活用水。
(9)注意防范干旱次生衍生灾害。做好火灾、供电故障、航道船只滞留、航运船只有害物质泄漏、生态环境破坏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化解工作。在确保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的前提下,适当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防止造成生态恶化。
5.5.5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由相关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停止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控制好水资源,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居民生活水供给。必要时,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调集运水车辆,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不断档。区防指根据供水危机情况,加强供水工程调度,缓解供水压力。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城乡供水。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负责、归口处理、逐级上报,各行业部门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河湖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行蓄洪区、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圩口溃破、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区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各级水利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本级防办。
5.8.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级负责、统一发布,其中相关单项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
(4)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要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9 应急终止
5.9.1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
5.9.2当河湖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区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分管应急的区防指副指挥长研究决定,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6.2 通信保障
6.2.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2.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暴雨洪涝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乡、村尽快配备卫星通信设施。
6.2.3通信运营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相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应急过程中,通信运营单位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6.2.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公众快速撤离。公共广播、电视、相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预警预报等信息。
6.3 交通保障
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行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通航水域航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4 供电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行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防汛抢险救援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加强资金保障,由各级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储备计划,相关单位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1.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按程序上报批准执行。
7.1.5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6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总结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湖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 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堤防水位等级
设防水位:指汛期堤防已经开始进入防汛阶段的水位,即江河洪水漫滩以后,堤防开始临水。
警戒水位:指堤防临水到一定深度,有可能出现险情、要加以警惕的水位。是根据堤防质量、保护重点以及历年险情分析制定的水位。
保证水位:根据防洪标准设计的堤防设计洪水位,或历史上防御过的最高洪水位。
8.1.4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 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 60%。
8.1.5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 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6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河湖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7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管理。各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区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禹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2.禹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工作细则
3.禹会区防汛抗旱预警“叫应”机制
4.信息报送制度
5.危险区人员转移保障制度
6.防汛抗旱包保责任人及职责
7.防汛抗旱工作制度
8.防汛抗旱值班制度
9.汛期巡查值守制度
10.禹会区应对极端天气停工停业停课工作机制
11.应急演练及培训宣传制度
12.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13.禹会区乡镇防汛物资配备建议清单
14.禹会区村(社区)防汛物资配备建议清单
附件1
禹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区防指要求协同高效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规定了区防指及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地方在暴雨、台风、洪涝、干旱等灾害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善后总结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制定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三)依法组织制定辖区内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四)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五)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六)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并实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二)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四)协调、监督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区防指工作部署;
(五)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六)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七)组织指导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区防指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会商会议。
第七条 区防指全体会议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研究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和推进防汛抗旱工作。原则上每年主汛期前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召开次数。
第八条 专题会议是指以区防指名义召开的研究部署台风防御、重大洪涝和干旱灾害应对等专题工作的会议。根据专题会议主要任务,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有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根据预测预报和汛情旱情发展,区防指适时召开会商会议,分析防汛抗旱形势,研究部署防范应对等工作,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其中,预防阶段、Ⅳ级响应期间,由区防办主要负责同志主持;Ⅲ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Ⅱ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Ⅰ级响应期间,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
第四章 预防准备
第十条 在汛前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
(一)区防办提出区防指组成人员调整建议和区政府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建议,报指挥长批准。
(二)区防指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淮河干流堤防、重要支流堤防、城市、中小型水库、行蓄洪区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乡镇、街道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区防办督促各乡镇、街道防指落实本地区的防汛抗旱责任人,建立各级领导包保责任制,落实基层网格化工作责任制。
(四)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防洪工程、地质灾害、城市排水防涝、旅游景区、避灾场所、油气管道、交通线路、尾矿库、涉水工矿企业和工程等各类防汛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完善预案方案体系。
(一)区防办组织编制完善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并报市防指备案;各乡镇、街道组织编制完善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防指备案。
(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本系统(行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根据在区级防汛抗旱预案中承担的职责任务需要,制定本单位应急工作手册。
(三)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编制辖区重要河流湖泊防御洪水方案,经区防指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区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经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批后报区防指备案。
第十二条 汛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一)各乡镇、街道、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辖区内、系统(行业)内工程设施以及重要区域、重点部位等防汛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工作台账,限时完成问题整改。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应急度汛预案,落实度汛责任措施。
(二)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区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整改意见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做好物资和队伍准备。
(一)区防办做好区级防汛抗旱物资补充更新和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
(二)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力量的准备及保障工作,并报区防办备案。
(三)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资源整合和力量调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组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群众性巡堤查险队伍,并登记造册,明确抢险救援和巡查防守职责。
第十四条 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
(一)区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水旱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旱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组织对防汛抗旱指挥人员、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区防指或区防办视情况组织开展抗洪抢险综合演练;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防指结合本系统(行业)、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区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系统(行业)的防汛抗旱信息收集、报送,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汛期,区防办严格落实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值班制度。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降雨、洪水、干旱、台风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向区防指提供监测预报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区防指、区防办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防御形势,提出工作建议。根据会商结果,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和相关部门发出防御通知,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九条 会商认为可能会发生严重灾害时,区防指向可能受灾地区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督促指导责任单位落实防御措施,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按照会商意见、灾害发展趋势以及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防指根据《禹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终止相应类别和级别的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通报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区防办主要负责同志)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通报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发;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通报由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当重要河流湖泊、重要水工程达到或超设计标准洪水、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可按上级部署依法宣布相关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时,区防指可按上级部署依法宣布相关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第二十三条 应急响应期间,区防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根据工作需要,区防办可实行联合值守工作制度,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其指派人员到区防办进行联合值守。Ⅰ级响应期间,由相关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到区防办调度指挥。
第二十四条 应急响应期间,汛情、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重要信息由区防指向上级通报或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坚持正确宣传导向,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防指应及时主动向区防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动态,重大险情、灾情和人员伤亡等信息须第一时间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六条 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水利工程险情、地质灾害重大险情、城镇严重内涝等时,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等成员单位应及时组织防洪抢险会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报区防指。
第二十七条 辖区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由市、区水利部门按权限组织实施,调度令抄报区防指。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启用淮干行蓄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行洪时,区防指按上级防指部署组织配合实施。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市防指批准。
第二十八条 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防指督促做好防洪工程、重要设施巡查防守工作,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当河流湖泊预报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区防指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及时组织防汛民工进行巡堤查险。
第二十九条 区防指适时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受灾地区检查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
第三十条 当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当地政府、防指须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援。区防指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支援请求,统筹调度物资、队伍、装备支援抢险救援。必要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系统(行业)工程设施的一般险情抢护工作,严防险情扩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章 善后总结
第三十二条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各尽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重建恢复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回收补充、水毁工程修复、卫生防疫、保险理赔、救灾款物筹集拨付等灾后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灾害发生后,区防指视情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将本地、本部门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区防指。区防指于每年11 月10前将年度防汛抗旱工作总结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防汛抗旱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区防指对乡镇、街道防指和有关单位在值班值守、风险排查、隐患整改、信息报送等方面工作开展督查,对督查情况视情通报。
第三十八条 把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灾害性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防办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禹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判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充分发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统筹协调、统一指挥作用,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作用,提高会商研判时效性、针对性和约束性,根据《禹会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禹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会商研判是指区防指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天气、汛(旱)情、险情、灾情等进行总体研判,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第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展会商研判:
(一)气象部门发布重要气象信息专报,或发布橙色、红色暴雨预警;
(二)水文部门预报淮河或重要支流的主要控制站达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或历史极值;
(三)实施流域洪水防御、蓄滞洪区运用等重大防洪调度;
(四)达到启动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条件;
(五)接报突发重大险情、重大灾情;
(六)其他需要进行会商研判的情况。
第四条 会商研判主要以会议形式举行,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等形式举行。
第五条 应急响应期间和重大灾害性天气影响过程,区防指或区防办应每日组织一次会商研判,可根据形势需要增加会商研判次数。
第六条 区防汛抗旱Ⅰ、Ⅱ级响应期间,会商研判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Ⅲ级响应期间,会商研判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其他情况由区防办负责同志主持。遇重大突发情况,由区防办报请区防指领导主持会商。
第七条 区防办根据会商研判内容,确定参加会商研判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专家、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参加会商研判。
第八条 会商研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报告全区天气实况和未来一段时间天气形势, 淮河流域或重要支流实时雨水情和洪水预报,实时水情、重要水工程运行和调度等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防洪重点流域、区域,以及重要水工程调度、巡查防守等防御工作意见;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告地质灾害和防范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地区和措施意见;
(三)区住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报告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地下空间、低洼易涝点防洪排涝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地下空间、低洼易涝点防范应对工作意见;报告公路、水路交通防汛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公路、水路交通管控等防汛工作意见;报告城区路面低洼和下穿立交内涝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城区路面低洼、下穿立交等方面城区内涝防范应对工作意见;
(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告旅游景区防汛工作情况,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旅游景区管控等防汛工作意见;
(六)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七)区防办(区应急局)报告全区防汛救灾工作情况,分析主要风险,提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八)区防指(区防办)领导部署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重点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可通过各自业务系统报告相关情况,提出防范应对处置工作意见。
第九条 会商研判后由区防办起草会商意见,报区防指(区防办)领导审签,印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抄送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根据会商研判情况,区防指视情向社会公众发布综合预警,提出预警响应措施建议。
第十一条 区防办和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乡镇、街道根据会商意见,具体部署防范应对工作,持续跟踪督促落实,并于每日10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前一日工作情况,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防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禹会区防汛抗旱预警“叫应”机制
为贯彻落实市防指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快速反应、高效运行的应急抢险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应对强降雨、台风等灾害风险,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请各乡镇、街道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研学,在防范应对强降雨、台风等灾害风险中参照运用。
一、确定专人盯守。进入汛期,局部短时强降雨多发易发,防御窗口期短,致险、致灾风险较大。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全天24小时盯守区防汛抗旱QQ和微信工作群,实时关注区防办转发的气象预警信息和防台风强降雨等工作部署,做好随时应答准备。
二、确保立即回应。当区防办依据气象预警在工作群内发布防台风强降雨等工作部署后,各单位盯守专员要立即在群内回应,回应模式为“***乡镇(街道)或***单位收到”。对超过十分钟未做出回应的,区防办将直接电话叫应相应乡街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并记录在案。
三、迅速部署应对。各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接到区防办工作部署后,要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第一时间叫应相关社区、村组或部门负责人,指导社区、村组或相关部门立即落实防范措施。此阶段实施首报,首报参照模式:“***乡镇(街道)或单位辖区受暴雨影响,目前***(雨势情况),防汛负责同志***在岗在位,已及时叫应***(社区、村组)或部门做好防范应对”。
四、及时启动响应。当气象部门发布高等级特别是红色暴雨预警时,相关乡街和单位要结合防汛预案和气象预警挂钩情况,果断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或指令涉及社区(村组)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具体响应等级可根据地方灾害特点和影响科学确定。
五、领导坐镇指挥。防台风强降雨期间,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响应等级安排对应的领导坐镇指挥,未启动应急响应但受台风强降雨影响的,要安排乡街或单位负责同志坐镇指挥。坐镇指挥的领导要全面掌握乡镇(街道)或单位应对情况,并调度指导相应社区(村组)或部门进行防范应对。发生汛情、涝情、险情的,要安排相关责任领导到一线指挥调度,掌握现场情况。此阶段实施续报,续报参照模式为“***乡镇(街道)或单位辖区受暴雨影响,我乡镇(街道)或单位已启动**级应急响应或我乡镇(街道)**社区(村)已启动**级应急响应,***坐镇指挥,***(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城乡积水内涝情况),***(是否发生险情灾情)”。
六、快速应急处置。发生汛情、涝情、险情后,要第一时间指导基层社区、村组按照“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原则,进行自救互救,为外界救援争取时间。各乡镇(街道)或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调动专业、社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处置,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向区防办请求增援。同时,要保障救援队伍的人身安全。
七、汇总信息报告。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在工作群内及时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包括领导坐镇,下沉一线,工作部署,叫应社区(村组)或部门,区、乡(街)、村(居)三级包保责任人到岗到位、具体防范措施、队伍装备备勤及出动、险情灾情和开展抢险救援等情况,汇总各类工作数据,并提供现场图片视频资料。防范应对工作结束后实施终报,同步整理防汛工作动态清单,按时上报。终报参照模式为“***(气象预警、雨情、水情),目前雨势减弱(或者停止),***(城乡积水情况),***(险情灾情),***(应对情况)”。
附件4
信息报送制度
国家防总《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地区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及时掌握与报告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掌握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加强与水利、应急、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能源、工信等部门沟通,健全突发险情灾情互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报送时限要求村级在30分钟内报乡级,乡级15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报区级。当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可同时越级报告。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指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突发险情灾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指报告。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指应在险情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国家防办。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及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国家防办。
突发险情灾情信息由各级防指按分级负责要求组织发布,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通过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涉及军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发布的信息应及时报送上一级防指。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险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险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本规定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附件5
危险区人员转移保障制度
一、转移原则
转移工作应遵循就近、有序、快速、安全的原则。人员转移组按照乡防指命令及预警通知,先转移人员后转移财产,先转移老弱病残人员后转移一般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后转移警戒区人员。
二、转移方式
在各级防指统一指挥下,各级机关包村干部,村干包组,组长包户并按照网格包保责任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车辆等交通工具优先转移老弱病残人员,其他人员可徒步转移至安全地带。
三、转移要求
当发生强降雨时,包保责任人须在岗在位,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准备。接到转移指令或发现山洪、地质灾害征兆时,立即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做到应转尽转,确保不漏一人。
当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圩堤发生重大险情时,村级防汛抢险指挥所在请示乡防指同意后做出转移撤退决定,包保责任人采取挨家挨户通知到人,要求群众随时做好撤离准备;当遇到突发险情需要紧急撤离时,采取不间断广播、鸣笛、敲锣等方式通知人员撤离,安排人员在影响区外围巡逻清场,避免人员进入影响区。
四、转移路线
人员转移路根据实际情况投亲靠友或者集中安置。详见转移路线图。
五、人员安置
转移人员主要安置在村部、学校等避难安置点,具体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安置点。
群众返回:乡街防指报请区防指同意后,由村委会组织群众安全有序返回。
附件6
防汛抗旱包保责任人及职责
一、区级防汛职责人包保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工作要求。
2.汛前赴包保责任区检查防汛指挥体系完善、防汛责任落实、预案修订、隐患排查整改、防汛物资储备、抢险救援队伍组建等汛前准备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影响度汛安全的突出问题。
3.协调、督促、指导包保责任区对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堤防圩口、水库塘坝、尾矿库、低洼易涝区(点)、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危旧房屋、在建工程、下穿桥隧等进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网格化防汛责任体系,“一点一策”落实隐患整治和风险防控措施。
4.协调、督促、指导包保责任区制定暴雨洪涝风险区人员转移避险清单,落实网格化转移避险责任和措施。
5.根据气象水文预测预报和汛情发展情况,及时赴包保责任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做好暴雨、洪涝、台风防范应对工作。
6.督促包保责任区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洪调度命令、工作指令,确保指挥调度上下贯通。
7.当包保责任区发生重大险情时,根据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安排,负责或参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工作
二、乡镇(街道)级防汛职责人包保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工作要求。
2.组织包保责任区开展防汛责任落实、预案修订、隐患排查整改、防汛物资储备、抢险救援队伍组建等汛前准备工作。
3.组织包保责任区对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堤防圩口、水库塘坝、尾矿库、低洼易涝区(点)、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危旧房屋、在建工程、下穿桥隧等进行排查,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网格化防汛责任体系,“一点一策”落实隐患整治和风险防控措施。
4.组织包保责任区制定暴雨洪涝风险区人员转移避险清单,落实网格化转移避险责任和措施。
5.根据气象水文预测预报和汛情发展情况,提前下沉一线,组织开展暴雨、洪涝、台风防范应对工作。
6.发生紧急情况,果断组织危险区域群众转移避险。
7.组织包保责任区落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洪调度命令、工作指令,确保指挥调度上下贯通。
8.当包保责任区发生重大险情时,及时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积极配合上级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二、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防汛责任人包保职责
水库、堤防等防洪工程落实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行政负责人:对所分管工程的防汛安全,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负责工程防汛准备工作的落实,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指挥调度命令;接到险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当地群众抗洪抢险和危险区域群众的安全转移,同时向乡防指报告。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工程重点部位的监测检查,发现工程险情时,应迅速作出判断,及时提出解决方法,并现场进行技术指导;重大险情,应及时向行政责任人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加固措施和水毁修复方案。
巡查责任人:负责工程日常管理、巡查值守、汛前检查工作;负责监测、记录、上报水库、河道水位及蓄水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定因素,尤其遇有重大险情时,立即向水库行政责任人和乡防指报告,并向下游预计受威胁村组发出警报,做好群众转移;汛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危险区人员转移网格包保责任人及职责
实行危险区人员转移网格包保责任制,包保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熟悉包保村山洪及地质灾害危险区灾害特点、受威胁对象、监测内容、巡查方法、预警方式、转移路线、安置点等情况;提前摸清掌握包保村组及包保户基本情况,特别是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情况,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乡防指。
危险区人员转移通知程序:乡镇(街道)级包保责任人→行政村负责人→网格责任人(格长)→包保户。接到人员转移命令后,乡级包保责任人应第一时间通知行政村负责人,行政村负责人立即将转移命令传达到网格责任人(格长),由网格责任人(格长)通知被转移对象,立即转移。
附件7
防汛抗旱工作制度
为了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进一步规范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现将有关制度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汛期值班制度
1.按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值班,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
2.村两委必须在岗在位,不得外出,按值班要求进行值班。
3.乡镇(街道)、村(社区)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擅自调换班。有事确需换班的,应先报告值班领导。
4.汛期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因事需请假的,应按下列权限审批:
(1)乡镇(街道)干部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2)其他村(社区)两委请假的,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日报告制度
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期间执行严格的日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日7:30与16:30需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前日与当日的防汛情况及实情。
三、巡查制度
1.包片领导与包保干部,每周需到所挂村(社区)的水库水塘、地灾点、学校等地巡查一次,做好记录,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 村(社区)主要负责同志与村(社区)值班干部,每日需到村所辖各水库山塘、地灾点等地巡查两次,做好记录,并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四、情况通报与信息报送制度
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期间各村(社区)每日16:30需向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防汛情况报告,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7:00向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防汛情况通报。
五、督察制度
汛期每天晚21点,由防汛工作分管领导督察各村防汛值班情况,乡镇(街道)级防办每两天对各村(社区)进行抽查,或不定期进行电话抽查。
附件8
防汛抗旱值班制度
防汛抗旱值班是防汛抗旱工作的一项最基本的工作。做好防汛抗旱值班,时刻掌握汛情、旱情,及时上传下达,是取得防汛抗旱工作胜利的先决条件。防汛抗旱值班工作责任重大,一定要严明值班纪律,建立值班制度,落实防汛抗旱值班责任制。防汛抗旱值班主要包括领导带班和防汛抗旱办公室24小时轮流值班。值班的主要任务:
一、密切监视天气、雨情、水情及墒情,及时了解、收集险情、灾情,掌握受灾地区防灾抗灾行动情况。
二、对重大汛情、险情、灾情等及时向上级汇报,及时准确传达指挥调度命令和批示。
三、对下级防指和重点工程管理部门反应的紧急或重大汛情、险情完整地记录并及时汇报。
四、熟悉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
五、跟踪了解险情及现场处理情况。
六、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附件9
汛期巡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汛期堤坝、水库水塘、低洼路面、排水设施等隐患地区的管理,确保辖区范围内汛期的安全畅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汛期巡查制度:
一、坚持汛期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1-3次,遇到大雨、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加大巡查频率。
二、坚持汛期“三查”制度:雨前查排水、雨中查隐患、雨后查修复。
三、汛期巡查范围包括:堤坝、水库水塘、低洼路面、排水设施。
四、巡查内容:堤坝稳定性、水库水塘水位情况、排水设施是否通畅、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是有乱堆放阻碍放置防汛沙袋、小区墙皮脱落区域是否有占用拉警戒线空间。
五、巡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重大险情,应在上报的同时,立即在两端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行人注意;警示标志未设立之前,应留人值守现场指挥交通或指挥车辆、行人绕道,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巡查人员应本着全面、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进行巡查,巡查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工具,注意安全。
七、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发生隐患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隐患的类型;如发现堆积物、抛洒物等导致排水设施堵塞的,能够现场清除的应立即清除。
附件10
禹会区应对极端天气停工停业停课
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科学应对极端天气,避免和减轻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威胁和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应对极端天气的停工停业停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主动响应、科学高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本意见适用于蚌埠市内气象台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和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以下简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实施停工停业停课工作。
二、停工停业工作机制
(一)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根据属地政府的指挥部署,对应区域内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切实采取有效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其他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应当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事先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推迟上班、提前下班、停工停业、复工复产等规定,并告知职工。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已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三)在工作时间遇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有关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停止水面、港口、地下、低洼地区以及户外建筑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开展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等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业营业、组织游客和工作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职工因极端天气造成迟到、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补误工时间,不得以此为由对迟到、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三、停课工作机制
(一)当日6:00前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且在6:00仍维持的,区域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应于当日全天停课。当日6:00后至上课前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在校上课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提前或延迟放学,并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安排学生离校。中午放学期间发布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的,所有学校下午应停课。以上情况下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校;上学途中的学生应当主动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对在校学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为学生上、放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或服务者,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三)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本意见制定本校应对极端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全面涵盖各项工作,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四)各类高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可参照本意见,自行制定应对极端天气工作方案,明确应对措施。
(五)区教育局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市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负责。
(二)各单位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各级应急管理、广电、通信、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绿色通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人群。
(三)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应当自收到当地气象台提供的预警信号发布、变更或解除通知后 15 分钟内播发(刊发)。
(四)各单位要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告知员工有关停工停业事宜,提醒员工确保上下班安全。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及家长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各有关单位应当从当地权威发布渠道获取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或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五、其他事项
(一)气象部门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时,该区域内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并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住建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极端天气情况下要做好防范应对并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四)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掌握预警信号含义和防御知识,主动了解学校、单位应对极端天气的措施,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五)气象灾害的其他灾种和台风、暴雨、暴雪、雷雨大风橙色及以下级别的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附件11
应急演练及培训宣传制度
一、培训演练
各单位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开展汛(旱)前培训。各单位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形式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每年汛(旱)前,至少组织一次防汛(抗旱)预案演练。
二、宣传教育
各单位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12
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灾害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分工协作,统一调配,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 应急物资储备适用于灾情初期储备,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安全事故灾难类、卫生类、应急抢险类等各类公共突发事件,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渐增加。
2、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落实经费保障,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
3、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管理人员外出时要做好物资保管交接工作。
4、制订应急物资的保管、养护、补充、更新、调用、归还、接收等制度,严格执行,加强指导,强化督查,确保应急物质不变质、不变坏、不移用。
5、应急物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紧急调用时,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通道”,确保运输畅通。
6、应急物资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制度、程序和流程操作,做到谁采购、谁签字、谁负责。
7、管理人员把物资储备情况如缺少、增加、消耗、变质、报废等,及时向社区上报。
8、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3
禹会区乡镇防汛物资配备建议清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储备数量 |
备注 |
1 |
编织袋 |
1000个 |
可协议储存 |
2 |
土工布 |
500平方米 |
可协议储存 |
3 |
排水泵 |
1台 |
|
4 |
铁锹 |
50件 |
|
5 |
铁镐 |
20件 |
|
6 |
安全帽 |
50个 |
|
7 |
雨衣 |
50件 |
|
8 |
雨鞋 |
50双 |
|
9 |
便携式工作灯 |
50个 |
|
10 |
救生衣 |
50件 |
|
11 |
救生圈 |
50个 |
|
12 |
救生绳 |
30米 |
|
13 |
手摇报警器 |
5个 |
|
14 |
便携式喇叭 |
5个 |
|
15 |
铜锣 |
5个 |
|
16 |
口哨 |
5个 |
附件14
禹会区村(社区)防汛物资配备建议清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储 备 数 量 |
备注 |
1 |
手摇报警器 |
1个 |
|
2 |
便携式喇叭 |
1个 |
|
3 |
铜锣 |
1个 |
|
4 |
口哨 |
1个 |
|
5 |
雨衣 |
10件 |
|
6 |
雨鞋 |
10双 |
|
7 |
手电筒 |
10个 |
|
8 |
救生衣 |
结合实际情况配备 |
|
9 |
救生圈 |
结合实际情况配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