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告公示

禹会区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工作细则

来源:禹会区档案馆 作者:禹会区档案馆 时间:2022-10-09 09:53 点击: 【字体:  

禹会区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使馆藏档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区档案局、区保密办对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工作,有监督、指导的职权,保证本工作细则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区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区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规定期限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规定期限前的六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区档案局和区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区档案馆按照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区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区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区档案馆负责。

第七条 馆藏涉密档案清理工作程序,由区档案馆根据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对其馆藏涉密档案需延长保密期限的通知和本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开展清理工作,对确定的应解密档案编制目录清册,经区档案馆馆长审核后,报区档案局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未进馆涉密档案清理工作程序,由档案形成单位的综合档案室负责,可邀请本单位保密干部参加、参照本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开展清理工作,编制应解密档案目录清册,经综合档案室主任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馆藏档案应控制使用:

(一)涉及市、区重大问题、重大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政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市、区党政领导及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宗教、民族、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社会安定和团结的档案;

(四)涉及行政区域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可能激起边界纠纷的档案;

(五)涉及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地方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六)涉及本区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市对外活动处于不利地位或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七)涉及著作、发明权、专利权,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八)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九)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的不能开放的档案;

(十一)除上述范围外,其它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社会安定、人民团结的档案。

第九条 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划控工作,由区档案馆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负责进行,必要时聘请区档案局、区保密办和文件制发单位组成专门小组共同进行。

被聘请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区档案馆对保存的国家秘密档案和划分控制使用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本细则提供利用,不得擅自开放或者扩大利用、接触范围。

区档案馆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监督其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工作细则》,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