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告公示

关于张公山路126号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来源:禹会区张公山街道 作者:禹会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5-05-20 10:43 点击: 【字体:  

因张公山路126栋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现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讨论通过,现在征收区域内和禹会区政府网站上同步公示,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现予以公布,具体方案请到该区域现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yuhui.gov.cn)以及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查询。对该方案有异议者,请携带相关证件在3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或项目组所在地张公山街道提出书面意见。征求时间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20日。如有异议请来电提出意见。

反馈方式:

1.线上反馈。通过禹会区人民政府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2.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552-4951795

特此公告

 

附件1:


关于张公山路126号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因公共事业的需要,禹会区人民政府(拟)对张公山路126号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2023〕82号文件,制定本方案。

二、项目具体情况

项目区域范围:东至规划线,西至张公山路,南至规划线,北至原电大北侧。

房屋价值补偿方式选择。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产权调换方式分为房屋安置和房票安置两种。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附件2

张公山路126号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征收目的及方案制定依据。

公共事业的需要,禹会区人民政府(拟)对张公山路126号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蚌政〔2023〕82号文件,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区域范围东至:东至规划线,西至张公山路,南至规划线,北至原电大北侧(详见征收范围图)

第三条 征收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条 房屋价值补偿方式选择。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产权调换方式分为房屋安置和房票安置两种。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

(一)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计算。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平方米-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二)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计算。

除住宅用于经营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住宅用于经营的价值补偿金计算。

住宅用于经营的,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1、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5%计算;

2、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3、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4、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5、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6、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第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实施就近安置(另提供异地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安置房地点在禹会区辖区区域,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款:

(一)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近或异地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在就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相应无偿增加安置房建筑面积:

住宅就近或异地安置无偿增加的建筑面积=就地应安置建筑面积×[就地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评估单价÷安置地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评估单价-1]。

住宅就近或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值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增加10平方米计算;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非住宅应的安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二)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款。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也可以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1.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元/平方米;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50元/平方米;异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筑面积差价款=(等建筑面积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安置房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2)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因就近或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应安置增加的10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2000元/平方米;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按下列公式确定:

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部分的差价款= (2000元/平方米+安置房楼层差单价)×该部分的建筑面积。

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差价款=(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安置房楼层差单价)×该部分的建筑面积。

3)因就近或异地安置而应当无偿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支付差价款。

4)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市场销售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协议中明确。

5)低保户被征收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1)中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其50%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就近或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普通被征收人标准结算。

6)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1;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2。

7)安置房楼层差单价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情况确定,各楼层差单价的和为0。

2.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就近或异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条符合独立计户的相应标准支付。

2)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差价款。

3.征收非住宅的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相互结算差价。

2)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支付。

3)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市场销售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协议中明确。

第七条 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一)搬迁补偿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现房安置和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2次搬迁费。

征收享受非市场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搬迁费应当按本条规定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二)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照正常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正常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需临时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正常标准0.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25%计算;除住宅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房屋临时安置费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5%计算。

征收享受非市场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临时安置费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三)装修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第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商业、生产等经营性(含符合规定住宅用于经营)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下列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45%计算。

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需临时过渡,且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从其搬迁之日起至被安置之日止按正常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房屋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正常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需临时过渡,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房屋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正常标准的0.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实行产权调换现房安置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第九条 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三个月,具体日期以区政府征收公告确定的为准。

第十条 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征收住宅的,过渡期限内的周转房可以由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提供。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在得到安置房后腾退周转房。

第十一条 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其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安置房)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0元/平方米]×10平方米

对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被征收人,不支付货币补偿补助费。

非住宅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20%

(二)奖励。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推迟1日,每平方米奖励费递减10元。征收享受非市场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搬迁奖励费应当支付给房屋使用人。

第十二条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住宅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

被征收住宅符合独立计户优惠的条件为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或有效建房批件。

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虽然经公证、判决,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征收时不作为分别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征收1982年或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无产权证件房屋等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可与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合并作为一户,享受独立计户优惠条件。

(二)住宅用于经营房屋的认定。 

征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变更登记,将住宅用于经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三)项补偿: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者属于1982年(或1996年)航测地形图上有标注的房屋;

2.有与房屋坐落相符的有效营业执照;

3.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该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达2年以上。

前款房屋用于延续经营的年限,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计算。同一房屋分不同时段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间隔不得大于1年,否则,间隔期以前的经营时间不得计入延续经营年限。

(三)安置房具体位置的确定。

被征收人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源自行选择确定相应安置房位置,先签定征收合同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可先选安置房。安置房的具体户型、套数及被选择情况,在安置现场张榜公示。

安置时,房屋征收部门将提前一周,在本辖区政府网站及安置现场发布安置通告。若被征收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来选择安置房,房屋征收部门届时有权代被征收人选择。

附件1

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增减表                                              

                                                    (单位:元/平方米)

被征收

住宅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瓦)

简易

单价增减

-100

0

+50

+100

 

 

 

附件2

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增减表

                                                       (单位:元/平方米)

      单       楼层

   价      总数

    增   

         减

所在层

1

0

-20

-20

-20

-20

-20

-20

2

 

+20

-10

0

0

0

-10

3

 

 

+30

-20

-30

-30

-30

4

 

 

 

+40

0

-10

-20

5

 

 

 

 

+50

0

0

6

 

 

 

 

 

+60

+10

7

 

 

 

 

 

 

+70

 

 

附件3 

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称

补偿标准

  注

附属物

土院墙

20/平方米

 

砖院墙

55/平方米

手压井

260元/口

防护设施

铁防盗窗笼

50元/平方米

 

不锈钢窗笼

100元/平方米

增设塑钢窗隔断

120元/平方米

卷帘门

120元/平方米

普通自制铁门

300元/副

品牌制式防盗门

800元/副

柜橱

品牌橱柜上柜

200/米

固定衣柜酒柜按垂直墙面投影面积计算

品牌橱柜下柜

300/米

固定衣柜酒柜

200/平方米

阁楼

简易式

35/平方米

 

正规式

55/平方米

吊顶

纤板、扣板

25元/平方米

 

石膏板

35元/平方米

三合板

45/平方米

卫浴

浴缸

300元/个

 

座便器

200元/个

立柱洗脸池

100元/个

洗脸柜组合

300元/组

墙面

墙纸

15元/平方米

乳胶漆等涂料不予补偿

墙布

25元/平方米

三合板

45/平方米

瓷砖

50元/平方米

地面

室外水泥地面

45/平方米

室内水泥地面不予补偿

水磨石

50元/平方米

瓷砖

60元/平方米

大理石

75/平方米

复合地板

75元/平方米

实木地板

150元/平方米

空调

窗式

80元/个

移装补偿费

壁挂式

200元/个

柜式

300元/个

热水器

电、燃气

70元/个

简易太阳能

110元/个

真空管太阳能

715元/个

有线电话

130元/部

有线电视

50元/个

说明:1. 本表未列入的项目,另参照定额计算;

2. 房屋装修使用期定为十年,每年折旧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