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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禹会区的公租房要符合什么要求?

来源:禹会区住房保障中心 时间:2022-06-20 10:44 点击: 【字体:  
内 容:

请问申请禹会区的公租房要符合什么要求?

答 复:

禹会区第九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

 


保障范围:

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首选户主),各类家庭除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具备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1、低保、低收入家庭

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以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备如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若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街道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承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个人私有房屋产权交易(含法院判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以及现政策规定范围以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2、外来务工人员

(1)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对外来户籍的,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本区户籍的,若户籍落在父母处,需查核户口簿上人员的私有房产情况等;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受理程序:

(一)各类申报家庭需推选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委会(村委会)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

申请家庭需向居委会(村委会)递交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5.军烈属、残疾人、失独等相关证明;

6.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需提供个人社保缴纳证明);

7.凡户籍成员中已婚,并与配偶以独立家庭方式生活且符合保障条件,但因住房困难问题无法独立户口,挂户在父母、子女家中的,可作为独立户纳入保障,但同时应从所挂户籍人口中核减,不得再随所挂户重复纳入保障。

(二)申请住房保障时,本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书面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向居委会(村委会)填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授权书》和《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

居委会(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初审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及申报材料上报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再审,将再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应为7个工作日。经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汇总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信息,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民政核对工作站录入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同时向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报送《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住房保障部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在蚌埠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和禹会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侯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三)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单位递交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提交审批表。

申请人员需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协助办理下列材料:

1.《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

2.《蚌埠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表》;

3.企事业单位出具担保书、收入核定证明;

4.企事业单位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出具在岗证明);

5.市人社部门出具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证明;

6.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咨询电话:禹会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019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