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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办理入户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入户登记问题

来源:禹会区 时间:2021-03-12 14:55 点击: 【字体:  
内 容:

新生儿办理入户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及入户登记问题

答 复: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一)14周岁以内(不含)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凭以下材料,由户主或父母其中一方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申请办理。(对持《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入户的,要由户主或其父(母)在副联签名)

1、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或者只登记母亲信息的,根据本人自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可随父或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2、非婚生育的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要求随母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出生登记;要求随父入户,凭非婚生育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后办理。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父母户口涉及集体户口的办理。父母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另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的,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1、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

2、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

3、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