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14061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04MB0N45330Y4342014061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所属部门 |
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区划 |
禹会区
|
实施主体 |
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bb.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2-4950348 )、预约地点(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禹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会和民生事务综合窗口)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4956521
|
咨询方式 |
0552-4950348
|
审查标准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第十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1.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2.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
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
基本编码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0304MB0N45330Y434201406100001
|
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所属部门 |
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区划 |
|
实施主体 |
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网址(http://bb.ahzwfw.gov.cn/)、预约电话(0552-4950348 )、预约地点(蚌埠市禹会区涂山路429号禹会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社会和民生事务综合窗口)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第十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
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户口簿 |
必要 |
0份
|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材料 |
必要 |
0份
|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1、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应凭户口本、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
2、乡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援助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社局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区人社局对乡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区人社局认定后结果材料返回乡镇(社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韦玉柱 |
禹会区人社局 |
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蚌埠市禹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韦玉柱 |
禹会区人社局 |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
记载就业困难类别。
|
无 |
满意度:0% , 评分0分
-
0次
累计评价
-
0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以身份证年龄为标准
|
|
可有亲属代办理
|
|
农业户口失地或失林的,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