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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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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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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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524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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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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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04MB1733273040005240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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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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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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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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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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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60
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08:00-12:00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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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蚌埠市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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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禹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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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蚌埠市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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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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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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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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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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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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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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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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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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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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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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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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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4023080
|
咨询方式 |
0552-4023916
|
审查标准 |
是否处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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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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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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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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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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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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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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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04MB1733273040005240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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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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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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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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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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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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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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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08:00-12:00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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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蚌埠市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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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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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蚌埠市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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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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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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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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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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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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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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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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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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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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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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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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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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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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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是否处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
|
年审年检 |
无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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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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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核实并确认优待金金额;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蚌埠市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姚健康 |
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 |
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及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审核发放和义务兵家属优待等工作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蚌埠市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姚健康 |
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 |
办结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2次
累计评价
-
2次
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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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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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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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交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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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年限为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举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
(2)义务兵优待金由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发放优待金。其中,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当地标准发放。
(3)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4)义务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无论其何时考入军校,从入伍第三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5)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其实际服役年限进行优待,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