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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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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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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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2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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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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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04090750955W4000120208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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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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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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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
|
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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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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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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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蚌埠市禹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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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禹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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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禹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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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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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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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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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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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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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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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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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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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4953952)、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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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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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52-4958781
|
咨询方式 |
0552-49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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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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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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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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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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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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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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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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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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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304090750955W4000120208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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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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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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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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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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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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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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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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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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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蚌埠市禹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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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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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禹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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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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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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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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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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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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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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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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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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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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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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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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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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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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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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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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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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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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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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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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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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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2-495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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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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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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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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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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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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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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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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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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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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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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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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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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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年检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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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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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补发申请表 |
必要 |
0份
|
|
见表格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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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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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农委窗口申请。
2.受理:农委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区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委审批。
4.决定:区农委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委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禹会区农林水利委员会 |
刘洪飞 |
受理 |
受理 |
无 |
承办 |
0.5个工作日
|
禹会区农林水利委员会 |
刘洪飞 |
承办 |
承办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禹会区农林水利委员会 |
刘洪飞 |
办结 |
办结,制证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5次
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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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
非常满意
-
0次
满意
-
0次
基本满意
-
0次
不满意
-
0次
非常不满意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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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山路429号禹会区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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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证明材料和申请资料齐全的话,5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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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表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详见办理明白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