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文字解读】《蚌埠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优化能耗要素配置,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3〕1号),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蚌埠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优化能耗要素配置,保障高质量项目用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着力提升节能审查效能,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6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该“办法”。
(二)征求意见。6月22日,完成县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工作,共征求三县六区及市经信局等20个市有关单位意见。7月7日,组织召开企业家代表、专家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7月5日-11日,在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三)合法性审查。7月13日,将相关材料报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
(四)正式印发。7月14日,“办法”通过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以市发展改革委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五、主要内容
“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3条以及1个附件。重点内容具体为:
(一)节能审查权限
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流程需履行编制节能报告、上报节能报告、第三方专家评审、节能审查批复等主要流程,为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统筹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控制,针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分类实施+行政许可”模式,即:
序号 |
节能审查项目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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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 |
省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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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 |
自贸区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同步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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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级及市级以上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0吨标准煤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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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 |
县区节能审查机关 |
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且10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10000吨标准煤) |
委托县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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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
(二)节能审查项目办理流程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宣讲,确保各县区、部门、重点企业及时学习贯彻“办法”要求。同时,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各项规定,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七、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机关:蚌埠市发改委
解 读 人: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孙锦波
咨询电话:0552-311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