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支持禹会区小微企业发展推选
“白名单”企业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31 10:59 来源: 禹会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关于大力支持禹会区小微企业发展推选“白名单”企业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动我区初创型招商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稳步发展, 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量、效率,加快产业发展,依据我区与相关银行、担保公司签署的“园区贷”“科技贷”协议,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白名单”是指落户在禹会区,经区“白 名单”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无违法违规和信用不良记录 的企业进入目录库,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条 成立“白名单”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区科技 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 区投资促进局、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园区办、禹投集团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科技经信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条 “白名单”企业范围

初创型招商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主导 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等企业。

第四条 遴选条件

(一)注册地在禹会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比例不超过70%。

(三)企业主体(包括关联公司)及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 控制人)、主要股东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包括关联公 司)无重大(100万元以上)在诉经济诉讼案件及刑事诉讼案件(企业为被告方)。

(四)按要求通过“环评” “安评” “能评”,落实安全环 保制度;正常纳税;依法依规用工、正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租赁园区厂房的,按合同约定缴纳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五)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原则上为A类、B类。

(六)企业上年度末融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营业额(销售收入)的40%;企业目前原则上非亏损状态。

(七)企业与下游非关联方销售订单充足,未来3个月下游 非关联方销售合同原则上平均每月不低于150万元;近3个月下游非关联方货款回笼原则上平均每月不低于100万元。

(八)企业上报情况必须真实、准确。

(九)初创型招商企业“园区贷”。

1.初创型招商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首批申报企业2019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

2.初创型招商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平均每月不低200万元或入库税收平均每月不低于2万元。

3.登记注册时间超过3年的企业,比照初创型招商企业“园区贷”执行。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

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不受限制,须纳入全国科技型  中小企业信息库,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先。

第五条 遴选审核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贷款需求的初创型招商企业、科 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调查摸底,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企业申请 表》(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填报《“白名单”企业审核表》(附件2)。

(二)“白名单”企业实行多部门审核认定,在《“白名单”企业审核表》中对应位置填写审核意见。各部门审核认定内容为:

1. 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以 及登记注册时间、生产经营、入规、产值、应税销售收入、亩均 效益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得分等情况。会同区法院、区公 安分局审核认定申报企业(包括关联公司)有无重大(100万元以上)在诉经济诉讼案件及刑事诉讼案件(企业为被告方)。

2.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会同区税务局审核认定申报企业入库税收情况。

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征信情况。

4.区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用工、正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5.区园区办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通过“环评”“安评”“能评”、落实安全环保制度等情况。

6. 禹投集团会同园区办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房租、水电费等是否达到约定缴纳要求。

(三)领导小组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审定。

第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

1.凡“白名单”企业出现违反遴选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安全生产、环保、产业、金融等政策或存在犯罪、侵犯消费者 权益、失信行为等一票否决情形的,领导小组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2.“白名单”企业在名单内存续3年,期满后自动退出。

3.期满后自动退出的“白名单”企业,领导小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动,通力协作,各司其责,精准推荐优质企业进入“白名单”。

第八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动态 修订,由区科技经信局负责解释。原《中共禹会区委办公室禹 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支持禹会区小微企业发展推选“白名单”企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禹办〔2022〕10号)不再执行。

附件:1.企业申请表

      2.“白名单”企业审核表


 

 

附件1

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承诺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融资需求

融资方式

 

注册登记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拟贷款金额

 

 

经营指标

登记注册时间

 

贷款资金用途

 

是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户行

 

是否为规模以上企业

 

账户类型(基本户/一般结算账户)

 

资产总额

 

贷款类型(抵押/保证)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

 

抵(质)押物类型

 

其中流动资产净值

 

抵(质)押物评估价值

 

负债总额

 

抵(质)押物描述

 

 

其中

银行

借款

流动资金贷款

 

其他描述

 

借款银行

 

信誉情况

企业主体(包括关联公司)及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 配偶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有/没有)

 

固定资金贷款

 

企业(包括关联公司)是否有重大(100万元以上)在诉经济诉讼案件及刑 事诉讼案件(企业为被告方)。(有/没有)

 

借款银行

 

是否按要求通过“环评”“安评”“能评”(是/否)

 

其中:其他负债

 

是否按严格落实安全环保制度(是/否)

 

其中应付及预付款

 

否正常缴纳税收(是/否)

 

营业收入

 

是否依法依规用工,正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是/否)

 

净利润

 

租赁园区厂房的企业,是否正常缴纳水电费、房租(是/否)

 

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存在/不存在)

 

注:数据截止日期为上一年末


 

 

附件2

“白名单”企业审核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区科技经信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区市场监管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区人社局 审核意见

 

 

 

 

(公章)

 

区园区办 审核意见

 

 

 

 

(公章)

 

禹投集团 审核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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