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教育收费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2026-06-30 15:08 来源: 禹会区教育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教育收费十必须

1. 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学费(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须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

2.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

3. 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须由省制定,各市、县(市、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4. 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中小学(幼儿园)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学期(月)收取,不得跨学期(超本学期以外)预收。

5. 学校须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及投诉电话,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6. 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必须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7. 各项收费(包括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核算。

8. 中小学(幼儿园)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学生家长意愿,经学生家长明确同意并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9. 中小学(幼儿园)向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除省另有规定外,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标准由学校严格按照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确定。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10. 学校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告知学生、家长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政策依据,并按照规定开具相应的收费票据。

二、教育收费十不得

1. 学校不得通过家委会将本应由教育经费保障的费用转嫁或摊派给家长承担,严禁学校利用或委托家委会收取各项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校要加强对家委会的有效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规避监管主体责任,默许、纵容家委会违规收费。

2. 中小学校不得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

3. 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与招生相关联的费用。

4. 中小学校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5. 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6. 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校服。

7. 学校不得在组织研学旅行时将学校领导、教师等组织管理人员参与发生的费用在学生交纳费用中列支,不得将研学旅行变为企业和学校创收的渠道。

8.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幼小衔接班等特色教育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9. 中小学校不得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并收取费用。

   10. 职业院校和合作企业不得以校企合作名义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培训费、服装费、技能提升培养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管理费、就业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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