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禹会区关于深入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
蚌埠市禹会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蚌埠市禹会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蚌埠市禹会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蚌埠市禹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
蚌埠市禹会区财政局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 蚌埠市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
蚌埠市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
蚌埠市禹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蚌埠市禹会区文化和旅游局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禹民〔2021〕19 号
关于印发《禹会区关于深入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涂山风景区管委会:
现将《禹会区关于深入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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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 蚌埠市禹会区委统战部
蚌埠市禹会区委网信办 蚌埠市禹会区文明办
蚌埠市禹会区发展和改革委 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
蚌埠市禹会区财政局 蚌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
蚌埠市禹会区生态环境分局 蚌埠市禹会区住建交通局
蚌埠市禹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蚌埠市禹会区文化和旅游局
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禹会区关于深入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的实施方案
为有效治理安葬(放)设施领域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殡葬管理、耕地林地保护等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提升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根据民政部等10部委《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民发〔2020〕94号)、《安徽省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皖民务字〔2020〕111号) 和蚌埠市民政局等13部门《蚌埠市关于深入开展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的实施方案》(蚌民〔2021〕100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安葬权益与保护资源环境有机结合,先疏后堵,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前期开展的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和“住宅式”墓地整治的基础上,对未整治到位的问题依法依规、周密稳妥整改,以“零容忍”态度制止新增问题,坚决遏制墓地违建现象,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增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
二、具体任务
(一)大力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压紧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将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解决“急难愁盼”的民生实事突出抓好,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土地等基本要素供给。加强科学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公益性公墓,推进与国土空间规划、预算内投资等有效衔接,加快对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点资源整合,积极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二)依法开展问题整治。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以外的“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建立或恢复的宗族墓地和骨灰堂等开展整治。
(三)对新增问题“零容忍”。彻底整治2018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新增违建墓地,无论是公墓内还是公墓外出现的新增违建墓地,全部予以拆除。对新的顶风违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严肃问责、公开曝光,形成威慑效应,坚决刹住违建墓地反弹甚至蔓延歪风。
(四)检查复核整治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中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审批擅自兴建、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违规预售墓位、建售超面积墓位、实施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整间出售家族集中骨灰存放间、在设施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构筑物等9种情形,进行全面检查复核整治。
(五)检查复核整治殡葬服务、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开展遗体接运服务、提供殡葬服务和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强制服务收费、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以暴力要挟等手段控制和垄断殡葬服务或丧葬用品交易、殡葬服务人员违规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殡葬服务市场主体假冒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对外营销宣传等6种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复核整治。
三、奖补措施
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市辖区拆除违规坟墓会议要求,参照三县工作经验,成立拆除违规坟墓验收工作组,由区民政局协调资金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奖补。
(一)按照区验收工作组核定的拆除违规坟墓数量,给予各乡(镇)、涂山风景区每座1200元的拆除费用补助。
(二)凡当事人自行拆除并将骨灰安葬到公益性公墓的,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给予拆迁户补偿(单棺坟1600元/座、双棺坟回民棺2200元/座),各乡(镇)、涂山风景区可从每座拆除补助费用中适当予以奖励。
(三)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违法违规宗族墓和骨灰堂整治的,给予整治单位适当费用补助。
四、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负责专项整治方案的制定,牵头做好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二)区发改委:负责检查殡葬基本服务及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情况;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基本殡葬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活动中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会区分局:负责巡查违法占地建造用于骨灰、遗体安葬(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法规划建设安葬设施等情况;并巡查毁坏林地违规建墓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移交给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查处。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检查复核整治破坏生态环境修坟建墓情况。
(六)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要结合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相关工作。
(七)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区内违规建墓情况的检查复核整治工作。
(八)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复核整治殡葬领域违法乱收费、殡葬行业垄断行为等情况,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九)区委统战部:在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的前提下,倡导鼓励进行丧葬改革。
(十)区住建交通局: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管理。
(十一)区财政局: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十二)区委网信办、区文明办:要利用会议、志愿服务活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引导移风易俗工作和违建墓地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各乡(镇)、涂山风景区:负责实施本辖区违法违规建设墓地专项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2021年10月底前。各乡(镇)、涂山风景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加强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检查复核和再摸排整改工作。10月底前,将工作方案上报区排查整治违规建设殡葬设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21年11月。各乡(镇)、涂山风景区要在检查复核和再摸排的基础上,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拆除一座销号一座,整治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到位。11月30日前,要形成专题报告,连同两个统计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21年12月。区排查整治违规建设殡葬设施领导小组成立拆除违规坟墓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涂山风景区开展巩固提升行动情况进行初步检查。届时,省和市排查整治违规建设殡葬设施领导小组分别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我市我区开展巩固提升行动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对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先疏后堵,疏堵结合。各乡(镇)要把建齐建好公益性公墓、强化公益性安葬服务供给作为治理违规建墓的基础保障,解除群众后顾之忧。逐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公益性公墓,尚未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的乡镇,要集中人力物力,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按质按量建成达标。
(二)依法依规,分类整改。各单位要把依法依规贯穿于专项整治全过程,准确把握法规政策界限,对违法违规情况实事求是作出精准认定。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拆除、部分拆除、缩小规模、改造复绿等措施分类处置,避免“一刀切”。对公墓内违建墓位,除历史遗留、具有文物保存价值以外的一律依法整改,对久拖不治甚至继续违规建售的,依法严厉惩处,约谈相关负责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直至予以取缔。重点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违法违规私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专项摸排整治后仍顶风违法违规私建等情况。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正向合力。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殡葬管理、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广大群众、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和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的意识,凝聚社会共识。要加强教育引导,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弘扬优秀殡葬文化,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要高度重视舆情,加强研判,强化媒体正向引导责任,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防范化解误读与炒作,营造积极健康的舆论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共同责任意识,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同时,对党员干部懒政、怠政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带头拆除违建坟墓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殡葬服务、丧葬用品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2.违建“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等行为统计表
附件1
殡葬服务、丧葬用品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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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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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县(市、区) |
所在乡镇(街道) |
殡葬服务、丧葬用品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 |
2018年纳入整改清单且未完成整改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整改 |
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群众举报问题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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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擅自开展遗体接运服务 |
是否存在提供殡葬服务和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强制服务收费 |
是否存在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 |
是否存在以暴力要挟等手段控制和垄断殡葬服务或丧葬用品交易 |
是否存在殡葬服务人员违规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
是否存在殡葬服务市场主体假冒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对外营销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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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殡葬服务、丧葬用品销售中6种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存在,将具体表现形式、数量规模、整改整治打算等内容详细表述。2.2018年纳入整改清单且未完成整改、省委巡视反馈问题、群众举报问题等3类情形主要填写是否再次纳入整改、整改后成效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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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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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县 (市、区) |
所在乡镇(街道) |
所在村(居)组 |
违建 类型 |
户主 姓名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建设时间 |
占地类型 |
户主联系 方式 |
户主是否为党员干部 |
整改措施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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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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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违建类型包括“住宅式”墓地、硬化大墓、活人墓和其他类型4种,其他类型请详细描述。2.“住宅式”墓地指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等殡葬设施以外,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骨灰或遗骨的类似住宅造型的建筑,;户主是指建造“住宅式”骨灰安放建筑的牵头组织者、实施者。3.硬化大墓,指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等殡葬设施以外,私自建造(包括改扩建)的已安葬遗体或骨灰的超面积硬化单体建(构)筑物,对超面积的认定参照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的上限;户主是指私建硬化大墓的的牵头组织者、实施者。4. 活人墓,指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等殡葬设施以外,私自建造的专门用于但尚未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包括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墓主是指活人墓的所属人。5.占地类别包括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筑用地(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及除此以外的其他用地。占地类型大、小类都要填,如农用地(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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