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禹会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措施》(蚌民〔2023〕56号)的通知要求,根据市委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禹会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责任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对照任务分工,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措施,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规范化,持续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松绑减负,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组织保证。
各乡街、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禹会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民政局报送,每半年上报一次,首次报送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前。
附件: 1.蚌埠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责任清单
2.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十三个不得”要求
3.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目录
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 中共蚌埠市禹会区委组织部
中共蚌埠市禹会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附件1、蚌埠市禹会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任务责任清单
工作目标 |
重点任务 |
序号 |
职 责 分 工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推进措施 |
进一步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进一步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
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范围 |
1 |
贯彻落实村级组织依法履职、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和不应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
乡(镇) 党委政府 |
区直各单位 |
2023年11月 |
1、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工作体系;2、全面梳理村级组织各类工作事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
建立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 |
2 |
建立健全事项分流分办机制,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分类办理。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加强村级组织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综合性服务能力建设。 |
区民政局 |
区委组织部 区农业农村局 区数据资源局 |
2024年6月 |
1、建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建立村级公共事务事项清单;3、建立公益服务事项清单;4、建立村民群众个人事项办理清单 |
|
3 |
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支持并协调解决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 |
各乡(镇) 党委政府 |
|
2024年11月 |
对部分村级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进行梳理,通过购买服务或直接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 |
||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
4 |
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级政府依法购买服务。 |
区财政局 |
区直各部门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23年
|
1、指导区直各部门根据《蚌埠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了部门指导目录;2、指导各乡(镇)政府在指导目录内依法购买村级公共服务。3、督促区直各部门根据2023年工作实际,动态调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
|
5 |
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深化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探索以县(区)为单位推进村级数据资源建设。开展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数据资源整合,实行综合采集、多方利用。 |
区 委 网信办 |
区委组织部 区数据资源局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区民政局 |
持续推进 |
1、推进数字乡村发展建设,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开展乡村治理数字化建设试点。2、依托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完善村级数据采集、归集和共享应用。 |
||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
6 |
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对“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
区 委 组织部 |
区委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23年12月 |
不断巩固“一票否决”、责任状事项清理成果,对保留的“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 |
|
7 |
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区直各单位 |
2023年11月 |
1、建立健全村级组织任务常态化监管机制;2、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建立举报和发现机制,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 |
||
8 |
大幅度优化精简部署在村(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各类APP和清理微信工作群,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 |
区数据 资源局 |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各单位 |
2023年 |
1、加大业务应用存量系统排查清理力度,抓好《蚌埠市互联网工作群管理规定(试行)》(蚌数字办〔2022〕2)号的落实;2、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审核机制,非必要不得向村(社区)延伸。 |
||
大力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大力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大力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
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 |
9 |
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
区 委 办 区政府办 |
区委组织部、区委督察考核办、区民政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24年底 |
1、和相关部门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确保落地到位。2、在印制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时,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3、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
10 |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 |
||||||
11 |
按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或者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可由村级有关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区级相关部门统筹予以保障。 |
||||||
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 |
12 |
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整合利用现有活动场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区域,促进各类服务设施功能差异互补、内容衔接配套,室内设有党员活动室、为民服务大厅、退役军人服务站、人民调解室、警务室等功能室,充分发挥“一室多用”综合功能,室外应设有公开栏、宣传栏和规模适宜的活动广场,并设置旗杆升挂国旗。 |
区 委 组织部 |
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 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局、区司法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023年3月 |
1、将有关内容纳入乡镇党委“擂台比武”内容,定期调度推进;2、常态化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随机抽查、现场查看落实情况,以点带面推进。 |
|
推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 |
13 |
制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 |
区民政局 |
区委组织部 区文明办 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25年 |
1、对村级综合服务设建设进行调研;2、开展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试点;3、制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4、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市推广。 |
|
14 |
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内办公,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具备办理条件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展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
2024年10月 |
1、组织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办公场所布局2.探索推行村“全科社工”服务模式工作。 |
||
15 |
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 |
区文明办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序时推进 |
1、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管用育融”一体化建设。2、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站创建评选工作。 |
||
16 |
探索建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统一纳入村党群服务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
2023年12月 |
1、探索推行村“全科社工”服务模式工作;2、将村委会成员纳入“全科社工”培训;3、建立激励措施,对胜任“全科社工”岗位的村委会成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
||
17 |
规范公开栏设置,合理划分栏目区城,定期更新党务和村务有关信息,集中展陈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 |
区民政局 |
区委组织部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人社局 |
2024年12月 |
1、在长青乡下洪村和马城镇庙前新村村开展村务公开标准化建设试点;2、总结推广村务公开标准化试点经验;3、明确村务公开的事项、程序、时间;4、加强村务公开阵地建设。 |
||
规范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 |
18 |
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一般应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4块标牌,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
区 委 组织部 |
区民政局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2023年3月 |
1、严格落实《关于开展村(社区)活动场所挂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提示》,明确整治内容、规范标准;2、将有关内容纳入乡镇党委“擂台比武”内容,定期调度推进;3.常态化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随机抽查、现场查看落实情况,以点带面推进。 |
|
19 |
统一标牌式样,其中村党组织标牌采用红色文字,其余为黑色文字。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
2023年11月 |
统一规定标牌式样标准,并组织落实到位。 |
||
20 |
一般应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或喷装“XX村党群服务中心”标识,在合理位置设置辨识度高、指向性强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 |
区 委 组织部 |
区民政局 区文明办 |
2023年3月 |
1、严格落实《关于开展村(社区)活动场所挂牌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提示》,明确整治内容、规范标准;2、将有关内容纳入乡镇党委“擂台比武”内容,定期调度推进;3、常态化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随机抽查、现场查看落实情况,以点带面推进。 |
||
21 |
按照相对统一、易于识别、简洁美观、能少则少的原则,一般在村级综合服务机构内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相对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标牌。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
2023年11月 |
统一规定村级内部标牌标准,不符合条件的落实更换。 |
||
持续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持续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
压减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
22 |
按照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对虽有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依据但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适时分批按规定程序子以取消。 |
区民政局 |
区委组织部
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 区人社局 区卫生健康委各乡(镇)党委政府 |
|
1、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调研;2、按最新规定修订相关清单;3、指导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相关清单;4、加强对基层落实清单情况的督察;5、根据政策变化,及时动态调整清单。 |
23 |
对列入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的,村级组织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
2023年11月 |
对不应出具证明事项进行梳理,根据形式变化,提出调整不应出具证明事项建议。 |
||
24 |
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皖事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等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采取在线核查、主动调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
区数据 资源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 区民政局 |
持续推进 |
1、强化工作机制,推广首席数据官制度。2、依托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全量梳理各单位数据资产,同步归集汇聚数据报送。 |
||
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
25 |
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需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编制办事指南,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
区民政局 |
区委组织部 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 区人社局 区卫生健康委区数据资源局 |
2023年9月 |
1、制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2、建立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监测机制;3、对村级组织落实清单情况进行督察。 |
|
26 |
市区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对可能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相关证明,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
2023年11月 |
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指导清单,根据政策变化,及时动态调整指导清单。 |
||
严密组织实施 |
强化组织领导 |
27 |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纳入市乡镇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
区 委 办 区政府办 |
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24年底 |
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
加强工作督导 |
28 |
制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健全县级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 |
区民政局 |
区委组织部
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23年12月 |
1、对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和证明事项进行调整,出台指导性目录;2、建立准入制并落实。 |
|
29 |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将减轻村级组织负担纳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督察范围,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
区 委 办 区政府办 区委督察考核办公室 |
各乡(镇)党委政府 |
|
1、将村级组织减负纳入监管机制;2、结合工作落实,随机对基层减负情况进行调研和督察;3、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
||
30 |
探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
区民政局 |
|
2024年12月 |
1、加强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使用系统的业务能力;2、加强即时监测,督促乡镇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适时更新;3、将使用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情况纳入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内容。 |
||
增强组织活力 |
31 |
村级组织要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把减轻工作负担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动力,集中精力做好带领发展、推进治理、为民服务等工作。 |
区 委 组织部 |
区民政局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
2024年12月 |
1、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推进会,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建立沟通制度。2、建立督察制度,推动各单位也要综合运用日常督察、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本行业本系统内工作的跟踪问效力度,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 |
附件2、
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十三个不得”要求
1.未经区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
2.党政群机构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责任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
3.未经区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
4.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填表报数、提供台账调度村级组织工作。
5.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微信关注、APP推广、设立机制、悬挂牌子、“是否留痕”等作为考核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任务的依据。
6.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级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
7.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贵的,党政群机构原则上不得在村级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
8.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级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不得向村级组织转嫁保障责任。
9.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对口挂牌。
10.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任务。
11.不得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悬挂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之外的其他标牌。
10.党政群机构不得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级组织。
11.不得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悬挂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之外的其他标牌。
12.凡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一律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缺乏政策依据、无经费保障、无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不得强行要求村级组织承接办理。
附件3、
村(社区)办公场所挂牌目录
一、办公场所外部标牌(4个)
1、村(社区)党组织
2、村(居)民委员会
3、村(居)务监督委员
4、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社区依据实际情况)二、办公场所外部标识(2个)
二、办公场所外部标识(2个)
1、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2、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三、办公场所内部标牌(9 个)
1、民兵营(连)部
2、退役军人服务站
3、党员活动室
4、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5、农家书屋
6、青年之家
7、妇女之家
8、残疾人协会
9、综治中心
另外,市县乡三级对确有典型性的工作,最多可分别加挂1个办公场所内部标牌,并报上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办公场所内部标牌最多不超过12块。另外,市县乡三级对确有典型性的工作,最多可分别加挂1个办公场所内部标牌,并报上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办公场所内部标牌最多不超过12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