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09 16:10来源: 禹会区民政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制定依据

   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蚌民(联)〔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二、制定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禹会区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完善分层分类的临时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兜底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关于临时救助工作细则的规范和完善,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相关标准、程序、要求,于35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形成《禹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总体目标

  旨在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的家庭或个人,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不予以救助情形、监督和保障等主要内容。根据上级文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结合我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标准、职责,规范流程

   六、创新举措

  (一)推行非户籍地人员遇困临时救助。逐步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落实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发展要求,取消临时救助户籍地、居住地救助申请限制,外来遇困人员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街、社区中心民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二)增设了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救助的衔接条款。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三)修改了临时救助金额限制。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对特殊情况以及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取消了“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的规定。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计划

   (一)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站所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二)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要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已审核确认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站所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对救助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定期筛选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缴已发放的救助金或实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机关: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

   联 系 人:禹会区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中心  张佳佳

   联系方式: 0552-495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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