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司法局其他权利权利分表
| 禹会区司法局权责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3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其他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是 |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0552-4952722 | |
|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 |||||||
|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
|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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