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司法局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实施清单
| 单位 名称 |
单位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是否属于高频事项 | 申请材料 | 是否 属于 证明 材料 |
设立依据 | 开具 单位 |
已免提交 | 2025年12月前拟免提交 | 2026年6月前拟免提交 | 2026年6月前不能实现免提交事项的原因及解决方式 | 备注 |
| 禹会区 司法局 |
1 | 法律援助审核 | 是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否 | |||||||
| 经济困难说明 | 否 | |||||||||||
| 有效身份证明 | 是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公安部门 | 数据共享 | ||||||||
| 2 | 法律咨询援助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数据共享 | |||||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 | 否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否 |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数据共享 | ||||||||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否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否 | ||||||||
| 合伙人会议决议 | 否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司法行政部门 | 部门核验 | ||||||||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否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否 | ||||||||
| 合伙人会议决议 | 否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司法行政部门 | 部门核验 | ||||||||
| 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 | 否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否 | ||||||||
| 合伙人会议决议 | 否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司法行政部门 | 部门核验 | ||||||||
| 7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住所 | 否 | 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 否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司法行政部门 | 部门核验 | ||||||||
| 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否 | 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 | 否 | ||||||||
| 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公安部门 | 数据共享 | ||||||||
| 9 |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 | 否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 否 | ||||||||
| 合伙人会议决议 | 否 | |||||||||||
| 变更后章程 | 否 | |||||||||||
| 1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 | 否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 | 否 | ||||||||
| 清算公告 | 否 | |||||||||||
| 资产清算报告 | 否 | |||||||||||
| 情况报告 | 否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 是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司法行政部门 | 部门核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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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