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26-06-23 16:11 来源: 禹会区司法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 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行政补偿;

(二)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

(三)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损害赔偿;

(四)请求高危作业损害赔偿;

(五)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

(六)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

(一)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