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司法局权责清单(2025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是否属依申请事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二十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对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对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对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对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对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销或不准予变更、注销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变更、注销的说明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 4.事后环节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3.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当事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擅自增设、变更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登记初审条件的; | |||||||
|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拟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调查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
| 3.审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4.告知阶段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在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
| 5.决定阶段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收回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4.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6.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的。 | ||||||||
| 7.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9.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对放纵、包庇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1.立案环节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的等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需要给予罚款处罚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2-4952722 | |||||
|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指定二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 |||||||
| 3.审查环节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4.告知环节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5.决定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
|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理重大处罚备案等手续。 |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 |||||||
|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其他权力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 是 |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0552-4952722 | |
|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 |||||||
|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 |||||||
|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 |||||||
|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
|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三)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司法部令第124号公布,2023年7月11日司法部令第148号修订)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 |
是 | 当事人提出办理申请办理单位受理申请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办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办理单位对审查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批按照有关要求将费用发放给本人。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
0552-4952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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