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我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规范金融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最大程度地预防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区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蚌埠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蚌埠市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组织、指挥、协调全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工作的总体方案,是指导各监管部门、各职能单位编制和修订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是指由我区地方金融风险或地方金融机构引发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理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区级人民政府在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范围内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区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吸收公众存款、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风险处置责任,配合市政府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1)国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区地方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3)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4)因本区地方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等情况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区金融系统挤提、挤兑等情况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5)发生在或波及禹会区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引起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2)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3)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协调配合。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5)自救为主、救助为辅。区级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资金救助机制,为风险处置及时提供资金保障。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1)发生在我区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国性影响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3)我区不能单独应对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2.2 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在本区范围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区范围内发生、我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在本区范围内发生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未波及金融同业的。
2.3 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本区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所涉及地方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
当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3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发生Ⅲ级及以上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成立禹会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级领导任组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布置、协调地方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4 预防机制
区级金融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区政府,抄送区金融办。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市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5.2 Ⅱ级响应
重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市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5.3 Ⅲ级响应
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程序。
5.3.1 由禹会区区级金融机构会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上报区政府备案。
5.3.2 禹会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各有关单位的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3.3 区金融办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
发生的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所涉及区级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由区级金融机构启动Ⅲ级响应程序,禹会区区政府和区金融办、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
5.4 信息报送
5.4.1 较大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禹会区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5.4.2 特别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发生后,禹会区政府接报后1个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和市维稳办,并在遵守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5.4.3 市金融办、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有关单位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初步判定应急等级并及时报告市政府。
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机构、时间、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5.5 应急处置顺序
5.5.1 初级阶段: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的单位应积极进行自救,相应金融监管部门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处置。
5.5.2 中级阶段:如初级阶段无法得到妥善处置的,根据响应级别启动《禹会区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正式处置方案经区政府和本系统上级机关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5.5.3 高级阶段: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对符合流动性支持条件、经人民银行批准给予流动性支持的,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相关资金的使用和收回。
5.5.4 最终阶段:市场救助或退出。如市场救助失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存款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履行担任接管组织或破产管理人、促进收购与承接、及时偿付存款人和实施清算等风险处置职能。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以保证市场退出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6 附则
6.1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 本预案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6.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