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在部分连锁零售药店开展“医保云药店”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4 17:07来源: 禹会区医疗保障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县(区)医保局、市场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医保建设,探索推进医保线上购药云服务,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暖心的就医购药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开展医保云药店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国家(安徽省)医保信息平台,以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实现线上实名就医购药。以安徽省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小程序为入口,实现线上购药、医保支付、到店自取或配送到家服务,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购药场景,满足参保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零售药店范围。医保定点连锁零售药店内,已通过药监部门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审核,符合国家医保信息化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具备实现医药价格监测系统端口对接条件,在药店自愿参与的基础上,首批选取市区丰原大药房、国胜大药房作为试点药店。后期根据运行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药店范围。

(二)医保结算范围。医保云药店医保结算类型从个人账户结算开始试点。后期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扩大结算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试点药店完成微信和支付宝商户号注册,按要求做好药店ERP接口改造,与平台建设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要快速响应参保患者用药需求,安排专人负责核对订单和配药打包,并由执业药师对所销售药品提供相应的药学服务。

(二)市医保监管中心负责做好平台建设、技术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线上购药平台安全运行;市医保中心负责做好线上购药医保结算经办服务,确保医保基金支付安全。

(三)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做好医保云药店宣传动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做好专项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医保便民服务体系。

试点期间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市场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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