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消防1)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消防)城管罚决字〔2025〕第1号
当事人:蚌埠市**区***食品超市,经营者: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住所:蚌埠市**区**乡****小区**商业街*#*层商铺,联系电话:187********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实施了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期间,经营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蚌埠市**区****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关于蚌埠市**区***食品超市存在违法行为的函》、**区**局移送的《关于蚌埠市**区****超市涉嫌违法行为相关事宜的报告》,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3、房屋租赁合同1份,4、装修合同书1份,5、二次装修工程消防改造施工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区***食品超市;
证据三:1、询问调查笔录1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4、现场勘验图1份,5、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1份,6、**区**局给蚌埠市**区***食品超市下达的整改告知函1份,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8、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蚌埠市**区***食品超市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证据四:1、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形。
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禹会(消防)城管罚听告字〔2025〕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2024年10月实施了建设单位在验收后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67项的规定,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67项的从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67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壹仟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蚌埠禹会支行(银行账号: 1280501021000122398)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5日
联 系 人:王*、乐**
联系电话: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