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城建管8)

发布时间:2026-07-13 09:28 来源: 禹会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城市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决字〔2026〕第8号

当事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住址:安徽省蚌埠市**县**镇***办公楼*室 ,联系电话:181********

你(单位)于2026年6月7日12时53分实施了在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当事人于2026年6月7日12时53分在禹会区**路与**路交口东南侧蚌埠市****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实施了在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行为。2026年6月7日13时20分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该行为已经停止,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案件线索2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1、安徽**建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安徽**建筑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5、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6、安徽**建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且为安徽**建筑有限公司; 

证据三:1、案件线索2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现场照片及说明2份,4、现场勘验图1份,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7日12时53分,在禹会区秦学路与燕南路交口东南侧,实施了在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行为。2026年6月7日13时20分前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2026年7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禹会(城建管)城管罚听告字〔2026〕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 / 年 / 月 /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 。本机关认为, / ,故你(单位)的上述 /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2026年6月7日12时53分在禹会区**路与**路交口东南侧蚌埠市****有限公司****项目工地,在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4项之规定 ,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高考前收到相关部门宣传《关于加强高考、中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公告》的情况下,仍在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虽然在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但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属于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4项之规定中的一般情形。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类城市建设与管理类第54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蚌埠市禹会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人:王*  董**

    联系电话:055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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