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蚌埠市教育局 |
蚌埠市民政局 |
蚌埠市财政局 |
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蚌埠市医保局 |
蚌埠市税务局 |
蚌埠市总工会 |
蚌埠市妇女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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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
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政策的若干举措》要求,加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地,激发生育潜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具体举措。
一、加强生育保障
1.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做好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保障。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按规定和程序将部分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2.强化优生优育服务。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提升妇幼保健能力,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与布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按二级标准建设。加强不孕不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在助产机构开展“孕妇学校”规范化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减轻养育负担
3.强化税收支持生育政策。积极落实二孩、三孩家庭个税差异化政策,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4.实施育儿补贴制度。2024年1月1日起,对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市的第二、三个子女,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补助。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其中,市与区按照3:7比例承担,三县自行承担。市级将各区每年二孩、三孩出生人数,作为当年新增人口数纳入上级转移支付市本级分配因素。(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5.加强住房保障。对于市区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家庭在市区购买自住房的,可给予购房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住房保障支持措施。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10%-20%。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情况,在户型选择、配租排序等方面给予照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托育服务
6.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多元供给渠道。引导国有企业等单位积极参与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产业园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专业机构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争取工会系统补助经费。(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7.完善财政保障政策。配齐、补足县级公办独立托育机构软硬件设施、设备,切实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各县区结合本县区实际,根据《蚌埠市托育服务机构补助办法(试行)》,制定辖区补助方案和补助标准,可在“安心托幼”暖民心行动基础上,逐步提高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鼓励各县区以现金或消费券的方式,对入托家庭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降低教育成本
8.改善教育资源供给。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适度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65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开设普惠性托班。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9.落实课后服务工作。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幼儿园100%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丰富服务内容,落实经费保障,解决家长接送孩子后顾之忧。(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对免除家庭第三个子女课后服务费用的公办学校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将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银行监管,防范发生“卷钱跑路”“退费难”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五、优化就业环境
11.落实休假制度。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子女3 周岁内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
12.保障产后女性就业。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母婴室,更好地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正常使用。(牵头单位:市总工会)
13.加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将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而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检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六、做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
14.落实医疗服务。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设置提示标志,落实优先便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孤寡独居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七、强化宣传和保障工作
15.做好宣传倡导。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群组织优势和各类新闻媒体作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生育支持政策宣传教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讲好新时代和谐家庭、幸福生活故事,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全市每年至少推出1 个重点报道和打造1 个专题专栏。(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
16.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人口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充分发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生育支持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