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卫健委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实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10 11:01 来源: 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市禹会区卫健委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实施清单
单位
名称
单位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是否属于高频事项 申请材料 是否
属于
证明
材料
设立依据 开具
单位
已免提交 2025年12月前拟免提交 2026年6月前拟免提交 2026年6月前不能实现免提交事项的原因及解决方式 备注
蚌埠市禹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消防验收情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消防部门 部门核验
环评验收情况 生态环保部门 部门核验
房产证或使用证明 申请人自备 数据共享
2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人员清单
设备清单
新增诊疗科目业务用房平面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内部规章制度
3 公益类应急救护培训 身份证 数据共享
4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传染病防治工作表彰申请表
5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表彰申请表
6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法人证书
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7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申请审核表
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附件2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2寸白底免冠照片
医师执业证书
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8 70周岁以上失独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资格确认、资金发放 户口簿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2〕18 号)
公安局 数据共享
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
银行卡 数据共享
9 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执业变更 医师注册医师变更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10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市场监督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检验人员资质
卫生管理制度
水质检测报告单
仪器设备清单
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水质自检记录
水源保护区文件
制水工艺流程图
涉水产品索证
设计选址文件
11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
放射人员工作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12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3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变更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法人任职情况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明登记表
市场主体登记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第二十、第二十一条
编办、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14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身份证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15 乡村医生注销注册 乡村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乡村医生注销注册申请表
16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表彰申请表
17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无偿献血奉献奖申报表
无偿献血促进奖申报表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申报表
18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评选申报表
19 医师执业取消多机构备案 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数据共享
取消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表
20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奖励申报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书
21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申请情况说明
22 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
场地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自规部门 数据共享
卫生技术人员清单
23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 产前诊断等医学诊断结果证明书
医学病历资料
24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变更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法人任职情况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明登记表
市场主体登记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编办、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25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变更床位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场地使用证明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26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关于印发《蚌埠市非国有企业职工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退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蚌卫人口〔2025〕3 号) 卫健委 部门核验
企业职工退休证明 人社局 数据共享
身份证 公安局 数据共享
户口簿 公安局 数据共享
2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8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内部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人员清单
设备清单
新增诊疗科目业务用房平面图
29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工作年限认定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门 部门核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公安部门 部门核验
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 告知承诺
30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本校验周期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人员清单
3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2 国家彩票公益金“小天使基金”项目资助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小天使资助申请书
居民身份证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户口本 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签发,申请人提供 部门核验
最新病情诊断证明 就诊医院(二级甲等以上) 部门核验
住院病案首页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部门核验
骨髓检查报告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部门核验
小天使基金造血干细胞移植资助申请表
HLA分型配型报告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大病儿童救助项目”白血病儿童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部门核验
33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父亲身份证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母亲身份证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首次签发登记表
34 人体器官捐献服务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35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医疗机构注销申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名称公章销毁记录
36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附件2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2寸白底免冠照片
医师执业证书
学历证书或考核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附件2
教育部门或医疗机构 数据共享
37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严重精神障碍诊断证明
38 医疗机构校验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医疗机构人员清单
本校验周期工作总结
39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本人近照
身份证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公安局 数据共享
户口簿 公安局 数据共享
死亡证明 公安局/医疗机构 部门核验
残疾证 残联 部门核验
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定点医疗机构 部门核验
40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身份证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 申请人自备 数据共享
4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校验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
工作总结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医师助产士清单
42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安徽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评审申请表
43 护士首次注册 临床实习手册或实习证明
学历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九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 号)附件1
教育部门 内部核验
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
身份证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九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 号)附件1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护士执业注册审核申请表
培训合格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九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 号)附件1
申请人自备 内部核验
44 医师重新注册 申请审核表
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合同
培训考核合格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备 内部核验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45 遗体(角膜)捐献服务 志愿捐献遗体角膜登记表
46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医学伦理会成立文件
设备清单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可行性报告
规章制度清单目录
纳入产前诊断机构设置决定书
47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设置单位主体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医疗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数据共享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材料 住建部门 内部核验
场地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申请人自备 数据共享
内部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平面图
医疗设备器械清单
医疗机构药品清单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消毒供应污水医疗废弃物处置方案
委托办理证明资料
48 义诊活动备案 义诊情况说明
责任承诺书
义诊医务人员信息表
同意书
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证明材料
49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消防验收情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消防部门 部门核验
环评验收情况 生态环保部门 部门核验
房产证或使用证明
50 中医药工作奖励 评选申报表
单位审核证明
51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52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慰藉金发放 安徽省人口健康基金会个案申报表
53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身份证 数据共享
54 职业病防治奖励 职业病防治奖励申请报告
奖励文件
55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5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营业执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市场监督部门 数据共享
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损坏的卫生许可证
5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医师执业证或护士执业证
照片
学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教育部门 数据共享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58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清单
59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身份证 数据共享
60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照片
身份证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61 医疗机构评审 医院评审申请书
62 国家彩票公益金“天使阳光基金”项目资助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资助申请表
检查报告单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天使阳光基金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二级甲等以上且具备先心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申请人提供 部门核验
居民身份证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部门核验
户口本 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签发,申请人提供 部门核验
63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表彰申请表
6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卫生许可申请书
告知承诺书
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场所平面布局图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卫生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证健康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65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资产评估报告
内部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部门核验
设备清单
营业执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消防验收情况 消防部门 数据共享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实行“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审批不需要提供)
可行性报告
选址报告
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人员清单
环评验收情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保部门 部门核验
房产证或房屋使用证明 住建部门或租赁合同 数据共享
66 饮用水集中式供水许可证换发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执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检验人员资质
卫生管理制度
水质检测报告单
仪器设备清单
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带平面图
水质自检记录
水源保护区文件
制水工艺流程图
涉水产品索证
卫生许可证
67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寸照片
身份证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聘用证明 医疗机构 内部核验
学历证明 教育部门、学校 内部核验
68 护士延续注册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护士执业证书
69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信息表
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请人自备 数据共享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申请人自备 数据共享
70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申请表
营业执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布局图
二次供水平面图
涉水产品索证
水质检测报告
二次供水防护
71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申请表
72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照片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身份证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 号
申请人自备 数据共享
73 军队医师变更至地方 医师执业证书
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寸白底免冠照片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附件2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74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表彰申请表
75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材料
76 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许可证换发 申请表
营业执照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设施布局图
二次供水平面图
涉水产品索证
水质检测报告
二次供水防护
卫生许可证
77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培训医疗机构 内部核验
乡村执业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78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医师多机构备案申请表
拟备案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申请人身份证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 》(皖卫医发〔2019〕42号)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医师执业证书
拟执业机构聘用证明
79 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80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身份证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户口簿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8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告知承诺书
卫生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由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自查报告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
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由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从业人员健康证清单
卫生检测报告
82 护士变更注册 申请审核表
护士执业证书
83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医疗机构注销申请
医疗机构名称公章销毁记录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4 安徽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 申请表
2寸照片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医疗机构聘用证明
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85 护士注销注册 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 号)
护士执业证书
86 医师执业注册 申请审核表
身份证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2寸白底免冠照片
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87 托育机构备案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晥卫发〔2021〕14 号) 人社局 数据共享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备案承诺书
食品经营许可证
88 造血干细胞捐献服务 志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同意书
89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90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寸照片
身份证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聘用证明
学历证明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教育部门、学校 内部核验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91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 医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附件2
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申请审核表
医师执业证书
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42号)附件2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2寸白底免冠照片
9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人员清单
资产评估报告
消防验收情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消防部门 部门核验
环评验收情况 生态环境部门 部门核验
申请人市场主体登记证书 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可行性报告
选址报告
设备清单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实行“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审批不需要提供)
房产证或房屋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自备 数据共享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 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部门核验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建筑设计平面图
内部规章制度
93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医师执业证书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卫生技术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件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消防应急预案
94 地方医师变更至部队 执业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医师执业证书
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95 护士重新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身份证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 号)附件1
公安部门核发 数据共享
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近照
证明材料
学历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七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 号)附件1
教育部门 部门核验
96 开展应急救护员培训 居民身份证 "1.《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2.《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红办〔2016〕9号):广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红十字救护工作能力,努力提高公众救护知识的普及率,为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个人提供 数据共享
97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申请表
身份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 数据共享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放射防护培训材料
照片
98 中医(中西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区划地址变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法人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22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改施行)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数据共享
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部门核验
9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卫生健康部门 部门核验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区划调整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政府、街道 数据共享
10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变更 变更申请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证书
法人任命文件
101 单位或个人设置诊所备案 诊所备案信息表
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
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诊所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数据共享
诊所主要负责人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卫生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内部核验
诊所规章制度
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102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03 公共场所备案变更(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 公共场所卫生备案变更信息表
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部门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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