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分表

发布时间:2026-07-10 09:01 来源: 禹会区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1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 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2-4958230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11号):“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2 行政许可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 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依据;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公示;5. 事后监管责任:跟踪项目建设,监督安全设施按设计施工,开展后续监督检查;6. 其他法定责任。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无故拒绝受理的;2. 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审查程序不规范的;3.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的;4. 未履行事后监管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5. 在审查过程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3.《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22〕26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附件2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第1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3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 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设计评审;3. 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4. 送达责任:及时将审查结果送达申请人,合格的出具审查批复文件;5.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建设单位按审查通过的设计施工,对建设过程进行安全监督;6. 其他法定职责。 1.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计予以审查合格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查或无故拖延的;4. 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 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设计实施的;6.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4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 受理责任:公示许可事项、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依法受理申请;2.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安全条件;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送达并公示;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督促整改安全隐患;6. 其他法定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拖延许可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的;3. 未按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导致经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4. 在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 事后监管不到位,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6.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的;7. 其他违法行为。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5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 受理责任:公示许可条件、提交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核查,核实经营场所、储存条件、安全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3. 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并信息公开;5.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核查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6. 其他法定职责。 1.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4. 在许可过程中收受财物、谋取私利的;5. 未履行事后监管职责,导致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事故的;6.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许可的;7. 其他违规行为。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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