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规划分表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 1 | 行政规划 | 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1. 调研责任:开展辖区防震减灾现状、地质构造、灾害风险等调研,收集基础数据;2. 编制责任:结合上级防震减灾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机构编制辖区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3. 征求意见责任:征求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4. 论证责任:组织防震减灾、地质、规划等领域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论证;5. 报批责任:将规划草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审议批准;6. 公布责任:规划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解读;7. 实施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规划内容,分解工作任务;8. 评估修订责任: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规划。 | 1. 未按规定开展调研,规划编制缺乏实际依据的;2. 未征求相关方意见,规划科学性、合理性不足的;3. 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发布规划的;4. 未组织落实规划内容,规划流于形式的;5. 未定期评估修订规划,与实际情况脱节的;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0552-4958230 | |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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