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商务外事局其他权利分表(2025年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利类型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 1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 其他权力 | 无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对企业上报的年度自查报告、《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及相关证照等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年度检查合格(不合格的告知理由)的决定。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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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2025年8月1日公布)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配合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 |||||||
| 3.《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三、制定完善管理制度。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0552-4950262 | ||||||
|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四、主要内容(五)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18.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各地市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审查,审查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
| 5.《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三、加强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指导各市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互联网+监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公示公告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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