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实施清单
| 单位 名称 |
单位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是否属于高频事项 | 申请材料 | 是否 属于 证明 材料 |
设立依据 | 开具 单位 |
已免提交 | 2025年12月前拟免提交 | 2026年6月前拟免提交 | 2026年6月前不能实现免提交事项的原因及解决方式 | 备注 |
| 蚌埠市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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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是 | 政府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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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发放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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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否 | 退伍证 | 是 | 根据《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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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否 | 退伍证 | 是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2、《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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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否 | 退伍证 | 是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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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否 | 烈士证明书 | 是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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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否 | 退伍证 | 是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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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的给付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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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否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 | 是 | 根据《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第三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申报评残调残必备材料为:1、个人评残调残书面申请。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加重的书面意见。3、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7、县级民政部门《受理通知书》。8、《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9、医疗诊断证明。10、县级民政部门的评残调残申报审查书面综合报告。11、市级民政部门评残调残申报审查书面综合报告。公务员、人民警察申请评残、调残,所需所需证人及身份证明材料为:两个以上现场证人证明以及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县级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安徽省评残工作规范》(修订稿)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初审市级上报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原始医疗证明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10 | 伤残证件损毁、遗失补换申请转报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34号令)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 伤残证件遗失作废登报声明 | 是 | 报刊 | 部门核验 | |||||||||
| 11 | 退役报到 | 否 | 退伍证 | 是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由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出接收安置报到通知,所在部队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按时报到。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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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安置通知书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12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 | 否 | 退伍证 | 是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13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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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军人证 | 是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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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发放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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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发放 | 否 | 退伍证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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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否 | 残疾军人证 | 是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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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烈士纪念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接待服务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宣传烈士事迹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纪念烈士,学习、宣传烈士事迹。第二十一条:烈士陵园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应当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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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办理 | 否 | 退伍证 | 是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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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否 | 退伍证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民政部文件】民发〔2007〕101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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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发放 | 否 | 退伍证 | 是 |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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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否 | 荣誉称号或立功证明材料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申请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 否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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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烈士审批文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门核验 | ||||||||
| 死亡时月工资明细 | 否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
| 户口簿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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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 是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 分配协议书 | 否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同一顺序中的亲属各自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由遗属协商确定,可以均等,经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 | ||||||||||
| 22 |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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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书面申请 | 否 | |||||||||||
| 23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中“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2、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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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发放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9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元。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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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烈士安葬服务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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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413号)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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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否 | 死亡证明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政府 | 数据共享 | |||||
| 28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办理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 参战参试证明材料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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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烈士褒扬金发放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条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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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烈士证明书办理核实转报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1条之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褒扬条例》第10条之规定: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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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否 | 退伍证 | 是 | (一)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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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否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是 | 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 政府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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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 入伍证明材料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34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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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证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35 |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 | 否 | 残疾军人证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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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否 | 退伍证 | 是 |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1)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在等待安排工作期间; (2)服现役满十二年退出现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官,在等待安排工作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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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优抚对象抚恤金发放 | 否 | 伤残证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2011年7月29日修改)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门核验 | |||||
| 烈士证明书 | 是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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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故军人证明书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 38 | 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办理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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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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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发放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民优字〔2017〕174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 退伍证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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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发放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是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十四条: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第十五条: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公安 | 数据共享 | |||||
| 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书 | 是 | 部队 | 部门核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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