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5-07 08:25 来源: 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及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定义与范围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及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五大类:

1.退役安置补助资金:涵盖义务兵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待遇保障资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等;

2.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包括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及在乡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金、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等;

3.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用于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相关支出;

4.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经费:包括部队官兵及优抚对象慰问、残疾军人伤残鉴定、特困退役军人临时救助、优抚对象数据核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权益维护等工作支出;

5.其他专项资金:中央、省、市财政下达及区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用于退役军人事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蚌埠市禹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类退役军人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成立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财务科、安置科和就业创业科、优抚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审定资金分配方案、重大支出事项、绩效评价结果及责任追究意见等。

第六条 业务科室职责

各业务科室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应领域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需求测算、分配方案拟定、绩效目标设定、项目实施监管、资料归档及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资金使用符合政策要求。

第七条 财务科职责

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统一财务管理,包括预算汇总审核、资金拨付、会计核算、财务监督、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牵头资金清算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范账务处理,及时跟踪资金使用进度。

第八条 监督检查科室职责

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同财务科、业务科室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资金分配

 

第九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障重点”的原则,各业务科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政策标准及服务对象需求,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明确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区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坚持“政策导向、因素测算、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1.对直接发放给个人或家庭的补助类资金,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和实际人数测算分配;

2.对项目类资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可行性、绩效目标等因素,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3.资金分配方案须经业务科室拟定、财务科初核、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提交局务会集体审议通过。

4.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的,次年必须全部拨付使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以下程序拨付:

1.补助类资金:经审核确认服务对象信息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做到“一人一卡、直达快享”;

2.项目类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提交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如合同、验收报告等),经业务科室审核、财务科复核、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

3.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项目资金,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区级财政规定执行,单笔支付金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程序报区级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使用规范

1.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与其他资金交叉混用;

2.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项目内容,确需变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3.结余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可在同类事业范围内调剂使用或滚存下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仅限用于同类优抚安置支出。

第十三条  台账管理

各业务科室须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完整记录资金拨付时间、金额、流向、受益对象、支付依据等信息;资金分配文件、审批资料、发放名册、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各业务科室在预算编制阶段明确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绩效目标经财务科审核后报区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资金分配、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

年度内,各业务科室每季度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发现偏差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财务科会同办公室开展专项监控,确保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一致。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年度结束后,各业务科室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财务科牵头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不佳的项目,核减或取消下年度资金支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日常监督+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1.日常监督由财务科、办公室常态化开展,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账务规范性;

2.每年组织1-2次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对人头类资金的抽查面不低于涉及行政村(社区)数的20%,新增补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3.检查采取进村入户核查、查阅资料、核对账务等方式,确保问题早发现、早纠正。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包括:资金分配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完整;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对象是否准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有无截留挪用;账务处理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绩效目标是否实现等。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核查结果按规定反馈举报人,对实名举报的严格保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情形

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1.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2.虚报冒领、伪造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3.未按规定程序分配、拨付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

4.绩效目标严重偏离、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

5.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的;

6.其他违反财政纪律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缴违规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制度解释权

本制度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从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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