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信访事项办理流程》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9 16:22来源: 禹会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二)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五)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2.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3.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六)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办理。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2.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3.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5.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对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应坚持做到“三到位”工作要求。

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要全面梳理固定信访人所有的诉求,逐一认真分析研判,合理诉求要千方百计解决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找足政策依据,依法依规按政策及时就地高效解决信访人的合法合理诉求。

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对诉求无理或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但上访意愿仍然强烈的信访人,要了解信访人的思想心结,要熟悉具体的法规政策,选择适合的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和释法明理工作。与信访人结对子、交朋友,通过单位、亲属邻里、社会面等关系共同参与疏导化解,合力解开信访人“心结”。

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的,要掌握信访人家庭、收入、住房、医疗、亲戚等情况,要了解信访人及其家庭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用心用情用力帮扶,最大限度地赢得信访人理解和支持。采取贫困帮扶、民政救济、大病救助和信访救助等多种灵活多样的方式,穷尽政策开展帮扶救助或提供法律援助,让信访人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关怀,切实解决信访人生活困难。

(二)复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的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复核。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四)听证。根据《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过程中组织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告知信访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人自收到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复核机关、单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需期限内。

(五)评查。根据《安徽省信访事项办理质量评查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1.信访人已办理(复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但没有息访的;2.已复核终结,但信访人没有息访的;3.其他行政法定程序已办结,但信访人没有息访的,由省、市信访局组织评查并出具评查意见书,经审定后的评查结果,应当在十日以内书面形式反馈被评查单位。

三、信访程序终结

根据《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皖信〔2022〕17号) 第二十三条,已经解决的信访诉求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的;

(二)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或虽申请复查、复核但又撤回申请,经评查认定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已解决落实到位的;

(三)信访人和被投诉机关、单位通过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且已全面履行的,或信访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并接受相关权益的;

(四)涉法涉诉事项已经法定途径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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