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禹会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补助及区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除依据上述规定外,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相关资料,由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按照区级预算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自动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立依据变更、政策内容变化、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巡视巡察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形时,由区财政局提出撤销或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分配安排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每一个区级专项资金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后补助、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九条 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第十条 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等负责。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部门对区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区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等。区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0300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