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禹会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8 15:31来源: 禹会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蚌埠市加快建设数字蚌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蚌埠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数字〔202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提升禹会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结合实际起草了《禹会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正式印发,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审批流程,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绩效评价、审计等的联动管理,以制度推动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纵横联通、整合共享,提升政务信息化建设实效。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数据资源局结合实际制定此《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根据政府领导批示,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2023年8月,数据资源局在认真学习省、市级管理办法,并充分借鉴兄弟地市、县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求。2023年9月21日,《办法》先后征求了区纪委、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直机关工委、区委督查考核办、区委老干部局、区档案馆、区委党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检察院、区法院、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外事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局、区政协办公室、区总工会、共青团禹会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税务局、区投促局、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区消防大队等47家单位意见,并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2023年112日,报请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

(四)会议审议。2023年1123日,陈丽娜副区长长听取了专题汇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1125日,《办法》经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11日,经委常委会审定通过。

(五)正式印发。2023年1218日,数据资源局以禹办法2023〕16号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出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全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制定了信息化项目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重点举措,着力提升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列明了《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等。

第二章是“年度计划管理”,包括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主要介绍了实行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管理的程序,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设立及使用范围,并对区直各部门的项目建设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是“项目审批管理”,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对纳入年度计划或增补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流程作出了规定,根据项目金额的不同,规定了专家论证意见和标前审计的范围。

第四章是“项目建设管理”,包括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对于信息化项目的采购、实施、管理(包括变更和终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是“项目验收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对于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程序、验收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是“运行维护管理”,包括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的运维责任,并对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是“监督管理”,包括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对于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审计、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内容及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章是“附则”,包括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列明了该办法的参照适用范围等。

六、创新举措

《办法》即贯彻落实了《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蚌埠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总体框架和主旨精神,又结合了我实际,整体概括为2个方面:

一是制定了信息化项目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重点举措,实现了信息化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二是将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纳入管理范畴,实现了信息化项目管理的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同。财政局、审计局、数据资源局等部门要形成合力,严格落实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要求。

(二)加强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如医院、学校等)信息化项目的管理,项目审批要坚持一个口子对外,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着力从信息化项目的计划管理、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落实到位,确保项目建设发挥作用。

 

解读机关:禹会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读 人:数据资源科  张王春

咨询电话:0552-49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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