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2-03 08:58  来源:禹会区长青乡政府浏览量: 【字号: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涂山风景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禹会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6日

 

禹会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及

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安徽省农业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的通知》(皖农牧函[2017]115号)及《禹会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及《禹会区农村垃圾污水厕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我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关闭搬迁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按照《禹会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的禁养区为此次关闭搬迁范围。

范围是:天河湖沿岸2000米范围内,淮河取水口水源保护区沿岸的2000米保护范围内;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以内;辖区东海大道、206国道、马孝路等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禁养区具体范围

1.禹会区城市辖区:朝阳社区、秀水社区、迎淮社区、钓鱼台社区、喜迎门社区、金域社区、张公山社区、锦秀社区、大庆社区。

2.长青乡全境。

3.涂山风景区全境。

4.马城镇:

禹会村、冯嘴村、前郢村、花郢村、草寺村、杭刘村、广德村、胡圩村、马城村、梅姚村、庙前新村、黄庙村、马城水稻良种场等13个村(场)及孝仪街道全范围禁养。

其余行政村在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源地500米范围内及主要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均为禁养区。

(二)对象。以上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

二、关闭搬迁时限

2017年11月底前。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关闭搬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补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关闭搬迁的,依照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一)补偿方式

符合补偿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专业养殖户,关闭搬迁补偿均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补偿标准

1.养殖棚舍的补偿:符合补偿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后,完全拆除养殖场土地上的畜禽舍等附着物并通过验收,依照禹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棚舍补偿标准(附件1)给予补偿。

2.畜禽看护管理房:证照齐全的看管房,参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16]19号)有关规定执行,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无证照的,按150元/平方米支付自拆费用。

3.畜禽养殖活体运输补偿标准,猪、牛运输费用100元/头,羊50元/只,禽类运输费用1元/只。(前期已经享受过的,不听劝阻再次养殖的,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4.提前关闭搬迁奖励标准

规模养殖场:2017年9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的,奖励3000元/户,10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的,奖励2000元/户;

养殖专业户:2017年 9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的,奖励2000元/户,10月底前完成关闭搬迁的,奖励1000元/户。

5.转产补助

如养殖场(户)在停止养殖,清运所有畜禽后,利用现有棚舍从事养殖业以外其他产业的,可保留棚舍并给予转产补助。养殖场(户)提出转产申请,承诺不再从事养殖业,并经当地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后,按拆除相应棚舍补偿标准的50% 支付转产补助,转产后如再利用棚舍从事养殖的,收回所有补助并强行拆除棚舍。

(三)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在规定时间(2017年11月30日前)内未完成关闭自拆的;

2.在下达关闭通知书后,突击新建养的。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节点

(一)宣传发动,制定方案(2017年8月20前)。

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组织养殖户代表召开座谈会,学习、宣传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层层进行组织动员,安排部署。

由乡镇组织对禁养区养殖户逐户在原有现场勘察摸底基础上逐户核实养殖数量,测量养殖棚舍面积并登记造册,同时做好现场视频影像资料收集等工作,以此锁定基础数据,之后新增的畜禽及新建的养殖棚舍一律不予确认。

各乡镇、风景区要在8月20日前全面完成养殖场(户)的调查统计及补偿经费测算,经公示后上报区农林水利委。

(二)自行关闭拆除,组织验收(2017年8月20日至11月30日)。

督促业主自行关闭并搬迁所有畜禽,拆除养殖棚舍,做好现场影像资料的收集。关闭拆除完成后,乡(镇)村两级先行验收,区农林水利委牵头,组织区环保局、审计局、财政局进行现场抽验。

(三)各乡镇、风景区对辖区规模养殖场(户)逐户进行统计测量,登记汇总,形成禹会区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补偿费用明细表,在当地公示后,建立一户一表档案和汇总表上报区农林水利委。

(四)区农林水利委按程序明确跟踪审计单位,对各乡镇、风景区上报的禹会区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补偿费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形成审计结果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安排拨付资金。

(五)对逾期不关闭搬迁的规模养殖场,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区环保局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逾期未关闭搬迁的其他专业养殖户,由区农林水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禹会区成立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乡镇(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委。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网络、QQ群、微信群等宣传媒体,加大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家喻户晓,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力推进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乡镇(风景区)要落实专人,每周五上午10点前向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周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次周二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四)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乡镇村都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在禁养区内再新、改、扩建的要及时制止并取缔。建立村民自治监督体系,制订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五)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区农林水利委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优化养殖区域布局,组织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掌握工作进度,协调推进工作。各乡镇政府、风景区管委会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的主体,全面负责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户)的调查摸底、审查审核、张榜公示、组织拆除、审核验收及发放补偿经费;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审核无异议的补偿表按程序拨付补偿资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预先拨付部分经费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农林水利委等部门组成现场执法组,对禁养区范围进行界定,对未依法依程序办理环评报告备案、未办理畜禽养殖场用地备案手续、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养殖棚舍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