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印发《禹会区民生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9 10:59  来源:禹会区钓鱼台街道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禹政办〔201830

关于印发《禹会区民生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涂山风景区,各社区,区直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资金管理,加强民生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经研究,制定了《禹会区民生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83
禹会区民生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民生资金运行廉洁、规范、高效、安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民生资金长效监管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民生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主要是指对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民生工程目标任务,上级或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种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群众生活水平、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涉及民生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单位),主要是指年度各项民生工作目标任务的牵头部门(单位)。

第三条 民生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对民生资金监管负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对民生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保证中央、省、市关于民生工作的各项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第四条 加强审核审批。对于个人或家庭补助补贴类的民生资金,实行“本人申请、乡镇(社区)审核、部门终审、财政核拨”的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各乡镇(社区)要对本辖区的民生资金申请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补助对象和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按照民生资金支出政策和标准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民生资金使用范围、对象、用途和标准的支出,一律予以剔除,确保民生资金审批严密、运行透明、使用高效、群众满意。

第五条 加强民生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公示。所有民生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公示要求一律实行阳光公开,包括项目名称及实施时间、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申领所需材料、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情况。做到补贴补助类公开到户到人,工程项目类公开到项目点。

公开公示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村务(居民)公开栏中公示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广播、LED屏或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有效形式公示。在每次发放民生资金7天前,必须将准备发放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民生资金使用公示情况要以图片、视频等形式报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备案。

民生工程牵头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和公示时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规范民生资金发放。

对于补助到个人和家庭的民生资金,由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单位)采取“一卡通”发放等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打到个人账户

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原则上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单位),由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单位)按照民生工程实施进度据实拨付。

第七条 各乡镇、社区要每月对民生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形成工作台账。

各乡镇、社区要在民生资金个人申报、核实、公示、上报、发放的过程中,对各环节实施全程监督,及时纠正调查民生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民生资金区级主管部门要每季度对民生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区财政局(民生办)备案。

民生资金区级主管部门要对民生资金监督检查。通过查阅相关原始凭证资料、台账,深入村、户实地走访、核实和调查等方式,对民生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民生受益对象和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申报、核实、公示、上报、审批、发放等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台账、记录等档案资料是否完善等。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个人或家庭补助补贴类民生资金是否严格遵循申报、核实、公示、上报、审批、发放等规定的程序;

(二)工程项目类民生资金是否严格遵循申报、项目实施、公示进度、竣工验收等规定的程序;

(三)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拨付,资金发放的流程是否科学严谨;

(四)是否建立各项资金发放台账,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是否存在底数不清等现象;

(五)民生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存在优亲厚友现象;

(六)是否有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贪污、冒领、索要、私分民生资金问题;

第九条 区财政局要与区审计、监委等部门联合,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民生资金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社区民生资金使用的监督抽查。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实地抽查与电话回访的方法进行。实地检查主要通过听取被查单位汇报,查阅会计凭证、工作台账等资料,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民生资金受益对象上门了解核实等方式进行。电话回访主要是指随机对单个资金拨付项目受益人采取电话回访的形式进行调查,检查资金是否真实、足额、及时发放。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是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是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三)是否及时总结民生资金监管工作情况并按时向区财政局(民生办)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在民生监督检查工作中,实行民生资金违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谁督查、谁签字、谁负责”,因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通过申请并获得民生资金的,严肃追究督查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民生资金使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 借机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贿的;

(二)明知故犯的,或经提醒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抗组织监督检查的;

(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明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拉拢、贿赂监督检查人员的;

(六)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 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某一项民生资金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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