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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30846/201812-0164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禹会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1-13 发布日期: 2018-11-13 15:18
发文字号: 禹政办秘〔2018〕36号 性: 无效
标  题: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民政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2-4957826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禹政办秘201836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158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844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蚌政办秘〔2018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我区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推动我区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我区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实现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特困人员生存有尊严、生计有保障、生活有盼头,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区级统筹。落实区级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区域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均等供养服务。

    (二)坚持托底保障。明确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定位,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坚持公益属性,履行社会责任,在优先保障生活不能自理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深化改革,盘活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和闲置床位,面向社会开放,扩大社会养老服务资源。

    (三)坚持改革发展。依法依规推进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和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和运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完善、安全的养老服务,进一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三、总体目标

(一)完善供养机构区域布局和管理体制。以安全舒适、经济实用、功能齐全为目标,按照国家、省有关养老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健康安全等标准要求,因地制宜,整合资源,设立区域性特困供养机构,推进区域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和照护服务,满足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2018年底前完成。

(二)强化供养机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规范操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委托管理和市场化运营,实化细化操作管理办法,强化托后监管。规范操作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今年底启动实施特困供养机构“公建民营”管理运营模式,2019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三)推进医养融合提高医疗水平。民政和卫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基层卫生院作用和资源优势,做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内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医养融合发展,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养老、医疗、护理一站式服务。

(四)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按照“精细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发展思想,把服务对象的吃住穿和各项需求保障到合理水平,开展生活护理、临终关怀等专业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内容向健身康复、生活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转变,提升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集中供养。201812月底前,将基础设施和综合条件较好的天河敬老院进行改扩建,设立为区域性失能、半失能特困集中供养中心,由区民政局直接管理,实行集中供养,并完善服务设施,优化运行管理,改善生活环境,提升服务水平。设立的区域性特困供养机构的运营方式,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租赁等方式,实施社会化运营改革,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农村敬老院保障效能,推进特困供养机构转型发展。

(二)实施“公建民营”。对庙前敬老院和孝仪敬老院放开管理权限,引入专业化社会组织,由社会力量承接管理职能,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利用闲置床位,面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使特困供养机构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最优化,不断满足农村老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进行法人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解决当前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法人登记问题。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20188月底前,特困供养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率要达到100%。待条件成熟后,再按省、市文件精神,将区域性特困供养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四)依法办理许可。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消防安全、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无障碍设施等相关标准,积极加快区域性特困供养机构的消防、医疗、食品安全等设施设备及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配备和改造,完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等许可或备案手续。2018年底前,特困供养机构的消防、食品、健康等各项养老许可要达到100%

(五)规范运营管理。实施社会化运营的特困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审查备案。实施“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的特困供养机构,按规定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对于承接政府购买特困老人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根据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协议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要进一步规范操作办法,细化程序,明确各方权责和监管事项,并完善相关运营管理制度,保障供养对象权益,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实施“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改革后,区民政局仍是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责任主体,要与运营方签订托管服务协议,对运营方资质、日常管理制度、设施调配配备、饮食医疗卫生、生活照料标准等方面积极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要制定切合实际的特困供养机构服务标准,固化服务流程和方法,制定服务规范,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六)强化保障职能。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特困人员供养需求调查,乡镇民政部门要建立特困人员需求调查台账,定期走访联系特困人员,支持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选择分散供养,鼓励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自愿分散供养的,要落实照护人和乡镇民政干部联系人,建立照护人、联系人和供养对象之间的1111工作责任制。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凡是要求集中供养的,必须集中供养。特困供养机构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民政部和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要求,配备管理、服务和医护人员。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特困人员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群团组织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七)完善医疗服务。利用基层卫生院等医疗资源,到2018年底,入住老人超过50人的特困供养机构,全部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在定点机构入住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在床日定额下据实结算。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应全部与医疗机构签订巡诊协议,定期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建立绿色通道,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并开展老年疾病预防救治、康复护理等服务,满足入住老人的医疗护理需求。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35%45%50%

(八)改善居住环境。开展环境绿化、路面硬化、设施优化建设,合理配置健身器材、娱乐设施、无障碍设施和地面防滑改造,加强餐厅、活动室等公共设施建设;改善供养对象居住条件,室内配备保暖、降温设备和电视机等娱乐设备,有条件的供养机构要配备独立卫生间和洗浴设备,并加强室内卫生和供养人员个人卫生管理;特困供养机构必须至少有一个的健身活动室,并逐步为老人居住场所安装空调设备,到2020年空调配备完毕。

(九)加强能力建设完善薪酬、绩效、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按规定落实供养机构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广泛开展养老护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的数量,按比例配备专业护理人员,并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到2018年底,特困供养机构取得相关专业资格的工资人员比例要达到5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部门要把特困供养机构改革作为养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并制定出具体改革方案,细化实化措施,有序推进,确保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同时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综合协调,研究解决特困供养机构改革发展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区卫计部门要指导特困供养机构设置医务室或护理站,推进医养结合;区消防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消防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帮助办理消防许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特困供养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区审计部门每年要对特困供养人员及公办供养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做好审计监督。

(二)落实经费保障。要把公办公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运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经费等列入年度预算。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动态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营管理经费,并落实各类特困供养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提高机构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能力。

(三)强化综合监管。区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健全监管制度,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特别是已转型的特困供养机构资产、服务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建立服务对象参与机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洁、护理服务、食堂管理等制度,定期公开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区民政部门要对特困供养机构实施视频监控,切实有效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附件: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发展具体任务分解表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3日      

   

附件:

 

序号

责任单位

时限要求

1

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改革方案。

区民政局

2018年8月

2

推进现有特困供养机构资源整合,设立区域性特困供养中心。

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

3

特困供养机构法人登记率达到100%。

区民政局

区编办

2018年8月

4

特困供养机构消防、食品安全、养老各项许可达到100%。

区消防大队、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

5

制定特困供养机构社会化运营操作办法

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

6

制定公办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的选用办法和特困供养机构服务标准。

区民政局

2018年10月

7

建立分散供养对象照护人、联系人和供养对象之间的1加1和1对1工作责任制。

区民政局

2018年10月

8

入住人员超过50人的特困供养机构,全部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

区民政局

区卫计委

2018年12月

9

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

区医保经办机构

2018年8月

10

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35%、45%、50%。

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

2019年12月

2020年12月

11

改善居住环境,每个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至少有一个全天候的健身活动室。

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

12

为辖区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老人居住的场所安装空调设备。

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

13

完善薪酬、绩效、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各特困供养机构取得相关专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比例达到50%。

区民政局

专业养老机构

2018年12月

14

社会化运营管理的特困供养机构数要达标。

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

  

发布时间:2018-11-13 15:18 信息来源: 禹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