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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30846/202003-0001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禹会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3-17 11:23
发文字号: 禹政办〔2020〕3号 性: 无效
标  题: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司法局 > 法制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2-4033700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禹政办202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7

 

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诉单位负责应诉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引发诉讼的行政机关为牵头应诉单位,其他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做好行政案件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应诉工作。区政府因工作需要成立临时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该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负责应诉工作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行政应诉机关共同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并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并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行政应诉机关负责应诉工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应诉机关负责应诉工作;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行政应诉机关负责应诉工作

 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区人民政府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司法局牵头做好应诉工作,引发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要按照区司法局的要求积极做好材料准备。

引发行政案件的行政机关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区司法局根据诉讼事项提出具体建议,区长相关副区长确定。

区人民政府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区长牵头进行案件分析、证据材料收集调度等涉案应诉工作,并作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区长确因工作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区长指定相关副区长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在法定的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应迟延答辩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其证据、依据的,行政机关报请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区长同意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得到法院同意后,在法院批准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其证据、依据。

区人民政府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区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后,由区长或相关副区长签批,行政应诉承办机关自区长或相关副区长签批之日起5日内,向区司法局提交答辩状及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出庭人员名单等应诉材料,召开案情研判会,案情复杂且应诉证据材料涉及多部门的,由承办机关报请被诉行政行为分管业务的副区长召开案情分析会。区司法局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登记,由应诉承办机关填写材料提交清单并签字确认,在完成应诉材料接收后负责将材料递交法院。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可以委托律师、本机关工作人员12共同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向区司法局书面出具不能出庭的理由,并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条 下列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要经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区长签字同意涉及需要副区长出庭的,由区长签字同意报司法局备案: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涉及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诉讼案件,涉案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涉案标的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四)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六)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对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要及时予以办理,依法履行职责,把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拖延推诿导致矛盾激化。发生行政诉讼的机关,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应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积极研究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做到案结事了。

第十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无效、变更、责令履行职责、履行给付义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等行政机关败诉判决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败诉法律文书生效后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败诉分析报告,并抄送区司法局备案

败诉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应当进行充分分析、集体研究,作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涉案标的较大或者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要向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区长或者区长报告。

区人民政府被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在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5个工作日内,行政应诉承办机关会同区司法局提出是否上诉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审定。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行政应诉承办机关应将案件审结情况向区司法局报备。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案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十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分值,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同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涉嫌应当追究行政应诉过错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的

)未及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及时作出书面回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低于考核要求的。

第十 区司法局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按季度进行通报,并在每年1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第十七条 涉及行政机关的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时间:2020-03-17 11:23 信息来源: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