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解读《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
2020年3月17日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禹政办〔2020〕3号)文件,就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张林律师结合该文件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与目的
总体思路。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的救济申请。行政诉讼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几年来,我区行政诉讼案件剧增,主要涉及到征迁、拆违、养殖场取缔等。为适应我区行政应诉面临的新形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起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是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三、起草过程
《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起草前已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经充分吸收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后形成此稿。
四、工作目标
必要性。《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以健全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为切入点,指导和督促全区各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重点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分工及相关监督制度上作出规定。
五、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共19条,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1、《工作办法》对推进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是指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2、《工作办法》对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厘清了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的应诉职责分工,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3、 《工作办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对于六种情形下的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要经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区长或者项目包保副区长签字同意,涉及需要副区长出庭的,由区长签字同意报区司法局备案。
4、《工作办法》明确了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了行政应诉办理程序,明确了被诉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出庭应诉的要求;明确了在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自我纠错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了对裁判结果、司法建议和败诉案件的处理措施以及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研判制度。二是加强考评和监督力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及履行生效判决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
六、创新举措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等各项规定,充分体现我区特色,制定此办法。二是针对我区在诉讼复议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更好的推动全区法治建设进程。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是深化行政执法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行政部门要增强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
二是继续落实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制度规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和应诉案件登记备案制度,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工作。
三是发挥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法制机构作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法制部门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保障作用,全面落实《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规定。各行政机关法制审核部门对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执法决定,必须进行全面审核。
四是加强败诉案件的责任追究。贯彻落实《禹会区行政案件应诉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中涉及相关工作人员过错的,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