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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003030846/202008-0004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禹会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公民,企业,通知,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8-05 18:04
发文字号: 禹政〔2020〕18号 性: 有效
标  题: 禹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区财政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2-4017242

禹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禹政〔20201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国有企业:

《禹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十七届政府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202085

 

 

禹会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财资〔2018108)、《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蚌政〔200452号)、《蚌埠市政府印发蚌埠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其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并定期向区财政局(区国资管理部门,下同)报告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联合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资产配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划转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 对新购、调拨、接收捐赠等认定为本单位新增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财务账中登记入账,严格做到常态化管理。同时应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报告中披露。

资产使用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资产要及时入账、销账,切实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严禁利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拟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出租价格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出租价格建议书、根据市场参考价或其他公开、公正方式确定。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租期原则上不得高于三年;

(三)出租、出借资产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应报区财政局备案;

(四)出租、出借资产所获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使用中应严格遵守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实行资产后续计量,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摊销。折旧年限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确定。按月计提折旧/摊销后,应及时记入本单位财务账,确保账账相符。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处置单台(件)价值(原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仪器、设备,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二级机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财政部门审批。需提供的材料有:

1.占用单位的书面申请(二级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需处置的资产明细,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处置原因等。

以上材料由占用单位提交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出具批复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处置单台(件)价值(原值)3万元以下的,由占用单位提出情况说明(二级机构应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需提供的材料有:

1.占用单位的情况说明(二级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需处置的资产明细,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处置原因等;

占用单位自行研究后(二级机构应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即可进行账务处理,以上材料需交区财政局备案。

(三)涉及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和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由区政府审批。需提供的材料有:

1.占用单位的书面申请;

2.需处置的资产明细,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时间、原值、处置原因等;

3.房屋土地征迁协议、机动车报废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

占用单位递交以上材料由区财政局初审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区长,分管区长签字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出具批复,占用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达到报废条件,仍可使用的国有资产,本着节约的原则不要强行报废;对于涉密资产(计算机、打印机、存储硬盘等)按照涉密资产相关规定处理。

处置资产时,必须按照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记入财务账中。各单位应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结合被处置资产的累计折旧、净值等信息做好账务处理,务必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六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实际持有但未入账的资产,应经各单位自行审核确认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并及时计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此类资产的价值参照政府会计制度中资产的初始计量方法确定。占用单位审核确认的材料应交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的价格,不得明显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处置等手续,必须及时登入新单位资产账和财务账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区财政局作为全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要维护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区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及时登记国有资产增减事项,按时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和处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2、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单位国有资产长期闲置,造成浪费的;

4、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深入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授权经营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区属国有企业应每年度向区财政局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详尽分析年度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国有企业利润应按相关规定上交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或其他议事决策会议,下同)做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国有资产(国有产权)进行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以现金或实物对外捐赠(不含以工资基金、福利基金结余对外捐赠)等。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按照如下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每次处置国有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须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处置。处置国有资产(净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对外捐赠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须报区财政局审批。处置国有资产(净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自行研究决定,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国资管理部门或政府批准的除外(下同)。
  转让子公司产(股)权以及企业所持有的参股子公司产(股)权的,应报区财政局审核后转报区政府批准,重大事项向区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经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为底价或按《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当交易价低于评估价时,企业应向区财政局申请批准。

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承担债权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的投资行为。

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亦可投资参股区政府研究同意的招商引资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应按如下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1.以承担债权债务等方式兼并重组其他企业,被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重大事项应向区委汇报。兼并重组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研究决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2.对外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重大事项应向区委汇报。限额以下投资由企业研究决定,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资产租赁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对外租赁,应报经区财政局备案。租赁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根据需要,承租人应缴纳一定的租赁押金,特殊情况应报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原则上采取公开操作的形式,采用市场竞争的方法,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为底价,出价高者承租的原则实施,企业有责任监督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转及完好。经公开招租流标的,企业有权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不超过20%或重新委托评估,并向区财政局备案。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的(或区领导签字批准),或经区园区管委会与区投资促进局共同盖章确认的资产租赁,企业可直接办理。资产租赁期满后,企业自行研究续租事宜。

对外担保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作为保证人,以其自有财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保证或抵押、质押的行为。
  授权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注意防范风险,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单位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序,落实反担保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可以进行担保,相关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授权经营企业有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1.为区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其他担保。

融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模式,依法合规在资本市场开展融资,补充自身运营及项目建设需要。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在开展融资前,应将融资方案报区财政局初审,经相关议事程序通过后实施。非区财政局直接出资的国有企业开展融资的,应将融资方案报区财政局备案。

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凡涉及到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大资产购置等事项,原则上要经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并视情况向区委报告。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经研究同意后,涉及资金由企业自行研究支付。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行为时,应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兼并、投资、担保、抵押、租赁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区监察委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0-08-05 18:04 信息来源:禹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