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 文件
蚌民[2019] 10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养老服务
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蚌埠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民
政局 市财政局
2019年6月 22 日
蚌埠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
建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蚌政〔2019〕19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8〕44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蚌政办〔2018〕35号)和《蚌埠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蚌政办〔2016〕33号)精神,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分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的支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二、工作目标
(一)老年人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覆盖所有县区,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45%。
(二)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配建率达到85%以上,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60%。
(三)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30%,150张床位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比例达到80%以上;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40%。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各县区至少要各打造1个智慧养老机构或智慧养老社区试点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居家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及标准。对本市户籍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具体补助标准:8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每人每年72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对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对象以及70周岁以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的老年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失能程度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提供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具体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对其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
2、补助方式。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到个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无专业服务队伍提供服务的,可直接发放到个人。以上补助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市本级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三县由县财政安排。
(二)社区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符合要求的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站)。纳入养老机构管理的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2、补助方式和标准。符合条件的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配餐、活动)中心(站)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每张床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每5平方米折算成一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500元);并根据规范服务情况,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参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日常运营补贴标准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制定。以上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三)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1、补助范围。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
2、 补助方式。对承接农村老年人联系人登记、农村老年人赡养协议签订、农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走访三项工作的为老服务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城市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村级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1、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2、补助方式和标准。(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每张床位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2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其中,对50张(含)床位以上且与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和护士签订长期劳务或服务协议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3000元(含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对被评为省级智慧示范养老机构(养老社区、组织)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上浮30%。(2)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具有本市户籍)给予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对被评为省级智慧示范养老机构(养老社区、组织)的运营补贴上浮10%。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本级资金从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各安排50%。三县参照执行。(3)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三县参照执行。(4)购买服务补贴。依托社会办养老机构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给予购买服务补贴。(5)医养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3、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1)补助范围。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各类养老机构。
(2)补助方式。保费、赔付标准按照省招标结果执行。县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对参保机构给予参保补贴。
(五) 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1、补助范围。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养老智慧化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在智慧养老机构创建、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县区级智慧养老综合数据中心和应用平台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智慧化融合发展试点模式中,任选1种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整体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拓展试点示范内容。
2、 补助方式。市级根据县区试点示范项目绩效,对纳入智慧养老创建试点的养老机构或社区,给予一定数额奖补。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地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强化低收入老年人相关补贴、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县、区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加强检查。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同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起施行。
蚌埠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