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禹政办〔2014〕3号
各乡镇、社区,涂山风景区,区属各相关单位、国有独资公司: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政府举债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我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制定《禹会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
禹会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政府举债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我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逐步消化旧债,扭转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树立政府良好的信用形象,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皖政〔2013〕4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界定政府性债务有关指标统计口径的通知》(财债〔2013〕245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审批管理的通知》(财债〔2013〕24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区级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各单位)在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及项目投资等行为中举借或合法担保的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财政局统一管理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性债务工作。区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的原则,坚持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第六条 债务资金实行单位使用、财政监管,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七条 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举借新债。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统一由区政府决策、确定实施。
第八条 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办理程序:
(一)举债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举债申请。
举债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包括项目简介、总投资、融资金额、融资方式、资金用途、偿债资金来源等内容;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3.可行性报告;
4.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举债资金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申请材料包括:原举债项目简介、总投资、融资金额、融资方式、债务情况(包括债务余额、到期额、逾期额)、其他偿债资金来源等。
(二)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债务收支计划,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对经区政府审定的融资项目出具《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
(三)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融资利率,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等相关资料到区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严禁各单位借道企业进行非法投资、融资,禁止向个人拆借资金。
第三章 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直接举借或转贷的项目,通过财政部门偿还;各单位经批准举借或转贷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最终债务人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或单位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债务的责任。
第十四条 制定年度偿债计划,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按时偿还债务。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1.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2.最终债务人(受益人)经营性收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债务重组转债、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获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利息支付保证金,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计付利息时间,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计算,按借款额的一定比例预留偿债保证金,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还本。
第十六条 各单位由于金融风险和企业行为转嫁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应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追收债务,盘活资产。因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及政策性因素影响形成的呆帐,转由政府负担的债务,应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提高政府偿债能力。
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设定专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具体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统计管理,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性债务核算和统计,制定偿债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化解措施。
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十九条 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机制。对故意隐瞒或没有如实统计、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挪用资金、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债务项目实施“绩效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单位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审计和评价,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政府严重负债的决策项目,及对截留或挪用地方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地方政府性债务,造成政府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对政府性债务的新增及偿还,应及时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备案。
第六章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要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算监测指标体系,科学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和提示。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同时要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提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作为临时偿还政府债务的应急性措施。偿债准备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债务偿还,不得截留、挪用。偿债准备金来源:
1.最终债务人自收益(指经营性收入在偿还当期银行贷款本息和满足公司正常经营费用开支后有结余)年度起,按收益额20%提取;
2.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年度结余;
3.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利息收入;
4.其他来源。主要是追收回来的资产拍卖收入、经营性公司资产处置收入等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