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30846/202012-0013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禹会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成文日期: 2020-12-23 发布日期: 2020-12-23 17:07
发文字号: 禹政办〔2020〕24号 性: 有效
标  题: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禹会区司法局 > 法制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2-4033700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禹政办〔202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禹会区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禹会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禹会区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和《禹会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3日 

 

禹会区关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工作流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做出和调整程序。

各乡镇、街道和涂山风景区管委会对本单位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参照本意见实施。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对照《蚌埠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为: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意见: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送区政府,并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逐项实施。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性会议报送材料的审核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及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公布工作。

(二)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做好决策事项的解读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三)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重大行政决策流程

(一)决策启动

区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区政府部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时,要明确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相关决策程序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拟制草案

决策承办部门(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并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公众意见、组织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决策草案。决策事项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各方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1.公众参与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决策事项,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公众参与方式可以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政府办公区政府信息公示栏等一种或多种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方式、渠道和时间。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2. 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经济、工作条件上的必要保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整体或者部分进行论证。必要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按照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前期承办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一并提交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3.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对凡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事件办理等事项,事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等;

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5)集体土地征收利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6)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由其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形成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风险点、风险等级、风险对决策的影响、风险防控建议等内容,并及时调整、完善决策草案,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控预案连同决策事项方案一并报送区政府审议。

4. 公平竞争审查

凡涉及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制度。凡以区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复核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

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

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3)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公众参与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部门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应履行程序提供);

4)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及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作出决定。

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区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入民主协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

(五)决策公布和解读

决策作出后,区政府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在本区域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公开、公布和解读程序依据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六)决策执行

决策作出后,区政府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部门(单位)和工作要求,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七)决策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4)区委、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5)决策承办单位要求评估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及时启动决策调整,按程序报区政府研究,向区政府提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且情形、情况紧急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五、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

纳入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工作。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解读和档案归档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其他配合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牵头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会商研究修改和履行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规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权机关应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禹会区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

 

 

禹会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蚌埠市《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或制发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以下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政府部门报经区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合同、以区政府名义签订或见证的协议;

(四) 报请区政府研究、批复的重要规划调整、重要工作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权限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

(五)区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通告等重大行政决策;

(六)需要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

(七)区政府负责同志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以下行政机关重大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 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 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考核结果、人事任免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内部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本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员负责。可以通过安排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做好本单位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承办部门是保证决策方案合法的第一责任主体。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严把决策前审核关,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安排上会讨论,不提请领导审签。区司法局负责严格审查,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责任。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应该履行的相关决策论证材料,包括公众参与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部门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说明以及有关材料;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及其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 送审材料齐全的,区司法局应当受理,客观审慎地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2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统一编号、统一归档、统一管理,做到审查工作有备可查。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区司法局审查登记,编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发文机关按照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文件号,并载明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予以印发,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区司法局负责对其出具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区政府各部门应将本单位内部的合法性审查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范围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起始时间应为送审单位将审查所需材料报齐之日,需要补充材料的以最后一份材料收到日期为起始日期。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区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遇紧急或特殊事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通知区司法局及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配合,确保不得延误。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草案的形式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一式两份,审查机构、送审单位各留存一份。送审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送审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研究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合法性审查电子公文办理机制,提高合法性审查办理效率。在纸质稿送审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电子公文OA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区司法局可通过区政府OA系统开展报送送审材料和反馈审查意见书等工作,切实提高审查效率。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司法局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制度。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承办单位可以按照《蚌埠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实施办法》提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

区司法局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提供的意见、建议,不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严守保密要求。各单位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区司法局和各单位内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开展合法性审查不认真、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审查意见,导致决策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涂山风景区管委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禹会区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文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对其内容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意见集中、反映强烈的;

(二)执行效果不明显、存在问题较多的;

(三)重大政策、法律制度调整的;

(四)区委、区政府要求评估的;

(五)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实施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六条 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做出决策、制定文件时一并确定,也可以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实施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并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文件制定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或文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或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文件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是否得到执行,具体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实施结果与目的是否相符;

(四)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

(五)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提交后评估报告,报区政府研究审定。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决策或文件内容、执行情况和效果的总体评估;

(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区政府作出停止执行决策、暂缓执行决策或者修改完善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禹会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事项范围确定。

第三条  纳入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决策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的档案归档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其他配合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牵头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会商研究修改和履行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规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档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送区政府,经公布后逐项实施。

第九条  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有决策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有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专门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有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合法性的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申请上会的请示;

(二)会议纪要;

(三)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如需报经同级党委或人大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特殊载体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入单位相应类别档案中。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电子档案应当同步归档。在决策档案备考表中应标明本卷档案与有关联的特殊载体档案互作参见的情况。

第十七条  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材料;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

(三)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或者考核等工作记录;

(四)实施单位提出的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续期执行的建议,以及集体讨论会议对建议的审议及采纳情况;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任务后,应于30日内将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各单位应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中,单设类别进行管理,明确档号和归档范围;

(二)决策事项按照本单位发布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三)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四)使用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五)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六)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七)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八)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九)其他立卷规定。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组卷原则和方法、卷内文件材料的排列、案卷的编目、装订等。

1. 组卷

1.1 组卷原则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和案卷的成套、系统,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2 组卷要求

案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签章手续完备。

1.3 组卷方法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各阶段的文件材料,原则上按照“一事一卷”整理归档。

2. 排列

2.1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阶段依次排列。

2.2 公众参与材料、专家论证材料、风险评估阶段、合法性审查阶段、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按《禹会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次序排列。

3. 编目

3.1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3.1.1 卷内文件材料以卷为单位编写页号,以有效内容的页面为一页。卷内文件各页用阿拉伯数字按排列次序流水编号,一页一号,页号编制在文件正面右上角,反面则编制在文件左上角,但反面空白无记录内容的,不编写页号。

3.1.2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3.2 案卷封面编制

3.2.1 案卷封面采用内封面形式。

3.2.2 案卷封面第一栏为决策承办单位名称,即案卷形成的决策承办单位名称。

3.2.3 案卷封面第二栏为类目名称,统一填写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3.2.4 案卷封面第三栏为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案卷题名可直接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文种。

3.2.5 案卷封面第四栏为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文件形成的最早和最晚的时间。

3.2.6 案卷封面第五栏应当填写件、页,本案卷内的总件数和总页数;保管期限,应填写依照规定划定的保管期限。统一为永久。

3.3 卷内目录编制

3.3.1 卷内目录应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3.3.2 序号:应依次标注卷内文件排列顺序。

3.3.3 文号: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3.3.4 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3.3.5 题名:即文件标题,应填写文件全称,文件没有题名的,应由立卷人根据文件拟定题名。

3.3.6 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例:20201017”代表20201017日。

3.3.7 页号:填写卷内每份文件起始之页的编号,最后一份文件应填起止页号。如,最后一件页数为1517,则填写15/17。

3.3.8 备注:可根据实际填写需注明的情况。

3.4 备考表编制

3.4.1 卷内备考表

3.4.2 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不用填写。

3.4.3 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4.4 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3.4.5 立卷时间:填写立卷的时间。

3.5 案卷目录编制

3.5.1 全部案卷装订完后,编制案卷目录并装订成册。

3.5.2 案卷目录。

3.5.3 序号,填写案卷的流水顺序号。

3.5.4 档号,由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

3.5.5 题名、年度、页数、保管期限、备注填写方法同上。

4. 装订

4.1 卷内文件装订以卷为单位装订。

4.2 装订前要剔除易锈金属物,如金属夹子、大头针、回形针。

4.3 装订案卷,应当使用装订档案的专用线绳。

备注: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特殊载体档案及电子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归入单位相应类别档案中。

发布时间:2020-12-23 17:07 信息来源:禹会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