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禹政〔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禹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禹会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禹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科学、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合理、高效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管理职责,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规定,结合禹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禹会区人民政府以财政资金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一)区财政预算内以及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政府职能履行,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严格执行土地、规划、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区委区政府工作计划等相关要求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请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工程估算及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由区发改委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向规划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手续,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委征询区财政局意见后批复。
第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范围按照省市有关风险评估规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应当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后,区发改委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调整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并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与监管第一责任人。政府投资项目除另有规定的外,应当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投资控制负责;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
(三)依法招标或按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各类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管理;
(四)做好现场管理,规范签证,定期或不定期对进度、质量、投资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是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银行转账、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投保保险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均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一般不得变更。确有需要实施工程变更的,应说明详细理由,严格按照区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7号前,通过安徽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如实报送截至上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投资、建设进度、竣工等节点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及现行工程技术验收规范等文件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开。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上级规定变化的,按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