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制定了《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7月21日
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现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
第三条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有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风险防控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运行变动情况,建立商转公贷款动态启停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借款申请人及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购买主体之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方式
第六条 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第七条 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流程
第八条 贷款预约初审。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预约。
2、填写《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心根据填写内容给予初审意见。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收入银行流水;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四)主借款人1类借记卡;
(五)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
(六)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七)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商转公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八)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审查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受理。
第十一条 发放贷款。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
1、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解除原房产抵押;
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商贷结清证明及有关还款凭证、解除抵押权相关材料予以审定(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商贷结清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
3、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和指定还款账户,确定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和剩余本金,办理转贷事宜。
2、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3、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放款通知后,在放款日当天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转移手续。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
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额度(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
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商业住房贷款情况 |
借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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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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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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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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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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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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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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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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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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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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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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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 办理情况 |
□期房未交房 □已办证 □已交房未办证 |
抵押情况 |
□预抵押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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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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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预)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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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贷款事项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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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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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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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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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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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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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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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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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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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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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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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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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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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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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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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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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还款 方式 |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
公积金贷款月 还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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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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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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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贷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
商贷月还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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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明 |
1、申请表各项填报信息属实,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同意接受并配合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相关核查工作。 2、如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批准申请时,表示接受;申请批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贷款申报相关手续。 3、如因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所购住房不能抵(预)押贷款无法发放或延迟发放,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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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由申请人在公积金管理机构窗口当面签名。 2、申请时提供申请人个人(及配偶)身份证、信用报告、购房合同、商业贷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 |
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手机号)为 ,在我行借款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 ),剩余本金 万元,现申请提前还款 万元,我行同意其提前偿还贷款,还贷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
预约还款日暂定为 年 月 日。若我行提前还款政策发生调整,以我行最终确定的还款日期为准。
特此证明
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一、决策依据和背景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制定了《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服务我市民生事业,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中心近年来扩面工作成效显著,而住房消费具有长期性,当初选择商业贷款的职工在建立公积金账户之后呼吁开展“商转公”业务。目前我市公积金流动性资金充裕,已符合开展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为了减轻这一部分缴存职工还贷压力,解决住房合理需求,我中心通过调研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务公开网公开征求意见30天。征集期间,共收到建议(留言)135条,其中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23条,蚌埠市公积金中心网站112条。经公积金中心认真研究,确定有效建议72条,其中予以采纳39条,分别为:可以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开展异地职工在我市购房“商转公”业务;不予采纳33条,分别为:婚前购买单独所有住房转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也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助力我市缴存职工圆梦安居,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由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借款申请人及条件、商转公贷款方式、商转公贷款流程、贷款额度、附则6个方面组成。
(一)总体要求。确保资金安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
(二)总体原则。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三)明确贷款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2、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以上两种方式由贷款人自由选择。
(四)明确贷款条件
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明确商贷还款限制
商转组贷款资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符合原商贷银行规定的条件下,无须自筹资金补足。
(六)明确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六、办理“商转公”贷款对象是哪些?
答:蚌埠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蚌埠市辖区内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商贷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符合蚌埠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正常还款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七、“商转公”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余额证明扣除1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月计算,除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贷款期限外,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期限。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日常管理,适时调整工作细则应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是落实省、市“改作风、优环境”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徐宗浩
联系电话:0552-2065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