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1 18:36 来源: 禹会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制定了《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3年7月21日

 

 

 

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现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

 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根据有关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风险防控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运行变动情况,建立商转公贷款动态启停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借款申请人及条件

 商转公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且借款申请人应为房屋购买主体之一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二)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商转公贷款方式

 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第五章 商转公贷款流程

 贷款预约初审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预约。

2、填写《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心根据填写内容给予初审意见。

第九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收入银行流水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四)主借款人1类借记卡;

(五)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

(六)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六个月缴存明细

)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商转公贷款的还款银行账户(以贷还贷方式提供)。

(八)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审查审批。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受理

第十 发放贷款。

(一)选择“先还后贷”方式的

1申请人应自筹资金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解除原房产抵押

2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商贷结清证明及有关还款凭证、解除抵押权相关材料予以审定申请人原则上应在商贷结清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

3、委托银行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公积金中心收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二)选择“以贷还贷”方式的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和指定还款账户,确定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和剩余本金,办理转贷事宜。

2、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至原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

3、原商业贷款银行收到公积金中心放款通知后,在放款日当天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转移手续。

 

第六章 贷款额度

第十 商转公贷款额度

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1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额度(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

 

蚌埠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商业住房贷款情况

借款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屋座落地址

 

房屋所有权人

 

共同借款人

 

购房时间

 

贷款时间

 

贷款银行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余额

 

不动产权证

办理情况

□期房未交房     □已办证

□已交房未办证

抵押情况

  □预抵押             □抵押

不动产权证号

   

  抵(预)押证号

 

申请公积金贷款事项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公积金代码

 

公积金余额

 

手机号码

 

婚姻状况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公积金代码)

 

公积金余额

 

手机号码

 

贷款银行

 

公积金贷款金额

 

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还款

方式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公积金贷款月

还款额

 

商贷金额

 

商贷期限

 

商贷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商贷月还款额

 

申请人申明

    1、申请表各项填报信息属实,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同意接受并配合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的相关核查工作。

    2、如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批准申请时,表示接受;申请批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贷款申报相关手续。

    3、如因债权债务等原因导致所购住房不能抵(预)押贷款无法发放或延迟发放,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                                                  

1、此表由申请人在公积金管理机构窗口当面签名。

2、申请时提供申请人个人(及配偶)身份证、信用报告、购房合同、商业贷款合同、贷款余额对账单、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

 

同意提前还贷证明书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手机号              ,在我行借款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             ),剩余本金           万元,现申请提前还款           万元,我行同意其提前偿还贷款,还贷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预约还款日暂定为               日。若我行提前还款政策发生调整,以行最终确定的还款日期为准。

特此证明

 

 

银行(章)

 

                                         

一、决策依据和背景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制定了《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服务我市民生事业,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中心近年来扩面工作成效显著,而住房消费具有长期性,当初选择商业贷款的职工在建立公积金账户之后呼吁开展“商转公”业务。目前我市公积金流动性资金充裕,已符合开展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为了减轻这一部分缴存职工还贷压力,解决住房合理需求,我中心通过调研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务公开网公开征求意见30天。征集期间,共收到建议(留言)135条,其中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23条,蚌埠市公积金中心网站112条。经公积金中心认真研究,确定有效建议72条,其中予以采纳39条,分别为:可以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开展异地职工在我市购房“商转公”业务;不予采纳33条,分别为:婚前购买单独所有住房转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也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助力我市缴存职工圆梦安居,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由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借款申请人及条件、商转公贷款方式、商转公贷款流程、贷款额度、附则6个方面组成。

(一)总体要求。确保资金安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

(二)总体原则。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三)明确贷款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2、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以上两种方式由贷款人自由选择。

(四)明确贷款条件

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明确商贷还款限制

商转组贷款资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符合原商贷银行规定的条件下,无须自筹资金补足。

(六)明确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六、办理“商转公”贷款对象是哪些?

答:蚌埠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蚌埠市辖区内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商贷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符合蚌埠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正常还款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七、“商转公”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余额证明扣除1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月计算,除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贷款期限外,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期限。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日常管理,适时调整工作细则应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是落实省、市“改作风、优环境”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徐宗浩

联系电话:0552-206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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