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禹会区委办公室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会区商贸企业“白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禹会区商贸企业“白名单”制度(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蚌埠市禹会区委办公室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关于建立禹会区商贸企业“白名单”制度
的通知(试行)
为深入推动我区商贸业稳步发展,进一步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量、效率,加快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特建立禹会区商贸企业“白名单”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白名单”是指落户在禹会区,经区“白名单”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无违法违规和信用不良记录的商贸企业进入目录库,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融资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条 成立“白名单”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外事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外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白名单” 企业范围
禹会区现有限上及达限拟申报入库的商贸企业。
第四条 遴选条件
(一)注册地在禹会区的,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和微型商贸企业。
(二)在本区范围内正常纳税;企业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依法依规用工、正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三)企业主体及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遴选审核程序
(一)有贷款需求的商贸企业提出申请,填报《企业申请表》(附件1)。
(二)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在《“白名单”企业审核表》(附件2)中对应位置填写审核意见。各部门审核认定内容为:
1.区商务外事局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经营、入限、应税销售收入等情况。
2.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会同区税务局审核认定申报企业入库税收情况。
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征信情况。
4.区人社局负责审核认定申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用工、正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
(三)领导小组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更新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审定。
第六条 建立退出机制
1.凡“白名单”企业出现违反遴选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等政策或存在犯罪、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的,领导小组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
2.“白名单”企业在名单内存续3年,期满后自动退出。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动,通力协作,各司其责,精准推荐优质企业进入“白名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动态修订,由禹会区商务外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企业申请表
2.“白名单”企业审核表
附件1
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承诺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基本 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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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资 需 求 |
融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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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指 标 |
登记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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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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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限额以上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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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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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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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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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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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类型(基本户/一般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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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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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类型(抵押/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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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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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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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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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评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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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誉 情 况 |
企业主体及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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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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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缴纳税收(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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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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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法依规用工,正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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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截止日期为上一年
附件2
“白名单”企业审核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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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外事局审核意见 |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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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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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意见 |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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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审核意见 |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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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禹会区委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