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禹会区医保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刘红艳解读:《禹会区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关于印发蚌埠市2022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医保发〔2022〕15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2023年实际,制定《蚌埠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在此基础上制定《禹会区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禹会区医保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刘红艳对《禹会区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此文件进行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禹会区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
刘红艳:“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居民医保征收工作是基本民生的重要内容,是防范未就业人员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最有效措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兜牢民生底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确保普通老百姓看的起病,解决大多数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问:请问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是多少?
刘红艳:从2023年9月1日到12月31日。
问: 请问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范围有哪些?
刘红艳:蚌埠市除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主要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我市长期居民或流动就业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各类在校学生等。
1.将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纳入参保范围,满足了未就业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的基本医保需求;
2.将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纳入保障,满足了全体高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
3.支持我市自贸区建设,将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纳入居民医保保障范围,解决了外籍专家的后顾之忧。
问:请问特困、低保等特殊人员缴费是多少?
刘红艳:特困人员给予380元全额资助(个人缴纳0元),对低保对象给予32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6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19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90元)。
问:重复参保是合理的吗?
刘红艳:不合理。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市参保关系。
问:请问新生儿适合办理哪种形式的医保政策?
刘红艳:在新生儿出生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一周岁内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出生的新生儿分别缴纳350元、380元,按规定对应享受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待遇)。
问:请问待遇享受期是什么时候?
刘红艳: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转换有什么政策?
刘红艳:(1)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设置2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第3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2)连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2年(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4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第5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问:相关政策咨询电话是多少?
刘红艳:咨询电话0552-4950868。